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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19世纪50年代后期的英国衡平法。它是以企业现有或将有的财产作为一个整体设定抵押,抵押人在正常经营中可自由处分设押财产,在发生特殊事由时抵押财产确定,抵押权人依法优先受偿的新型抵押制度。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用该制度,与传统抵押相比,其最大的优势就在于资金的融通功能,能够使物获得最大限度的利用。我国《物权法》正式引入了浮动抵押制度。它满足了市场主体对于融资的需要,尤其是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目前对于浮动抵押制度的立法过于简单,缺乏相关配套制度,导致该制度缺乏实用性。如何将动产浮动抵押的财产确定化;如何实现动产浮动抵押权,以便更好的保护抵押权人的担保权益;动产浮动抵押与传统抵押在实现顺位上有何不同等有关问题都缺乏相应的规定,与真正意义上的浮动抵押相去甚远。本文的重点、中心即为我国动产浮动抵押之实行制度。笔者从浮动抵押制度的概念、特性出发,在详细介绍发达国家如何实现该制度之后,将我国的动产浮动抵押的实行制度与发达国家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从中发现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实行制度存在以下不足:欠缺对浮动抵押确定化的规定、欠缺接管人制度的规定、缺少动产浮动抵押实现顺位的规定、抵押人权利过宽、缺少必要的限制等问题。最后笔者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如何完善浮动抵押之实行提出合理化建议。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分三章:第一章: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概念,阐述了浮动抵押的定义、特性、我国动产浮动抵押的含义。第二章:发达国家有关浮动抵押的实行制度,该章从比较法的角度研究了浮动抵押的确定化、接管人制度以及浮动抵押的实现顺位等问题。第三章:我国动产浮动抵押之实行,分析了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实行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动产浮动抵押实行制度完善的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