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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治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关键、难点。坚持依法行政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行政法治的精神是通过规范行政权的取得和行使过程,对违法行政责任的追究,以及权利救济机制,从事前、事中、事后把行政权纳入法治轨道,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行政法治为推动社会发展、行政体制改革提供法治保障。目前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离行政法治的目标、要求还是有一定差距,在行政法律制度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权力监督等方面还存在着不足。为推动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应该探讨完善我国行政法治的对策。研究我国行政法治精神及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本文分析了行政与法的关系,讨论了法治的概念,在此基础上将行政法治界定为行政权行使者及行政权运行受到良好的行政法的治理,从行政权力的从属地位、行政法治的主体和治理的对象、行政法治是良法之治以及行政法治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等几个方面较为全面地阐释了行政法治的概念。本文归纳了我国行政法治的规范形式:以行政法规范行政关系;以行政法规范监督行政关系;以行政法规范行政救济关系。本文指出了我国行政法治概念系统的形成经历了行政法制阶段、依法行政的提出到行政法治三个阶段。本文提出了我国行政法治的基本理念是坚持党的领导、以人为本、以德行政为辅。在行政法治基本理念的指导下,我国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应该为:合法行政原则、合理行政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行政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基于行政程序制度对于行政法治的重要意义,本文阐述了我国行政法治的程序制度:告知制度、听证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回避制度、说明理由制度、时限制度。本文阐明了我国行政法治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和政府的推动下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在综合考虑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格局、行政法规范制定的历程、行政法治的理念三要素的基础上,将我国行政法治的历史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行政法治的初创阶段;第二阶段为行政法治的停滞阶段;第三阶段为行政法治的恢复阶段;第四阶段为行政法治的发展阶段。我国行政法治建设成就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行政立法体系化、行政执法逐步规范化、行政救济制度逐步完善。本文分析了我国行政法治存在的问题。我国行政法治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存在不容回避的问题。其一,我国行政法治精神呈现碎片化的趋势。其二,我国行政立法中存在的法治阻滞因素是重要法典缺位、行政立法内容存在瑕疵、行政立法权限划分不明、行政立法技术滞后、行政立法模式相对封闭化。其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法治阻滞因素是传统理念阻滞因素、利益追求阻滞因素、法律认识阻滞因素、执法体制阻滞因素、行政执法监督不力阻滞因素、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不到位阻滞因素。其四,行政救济中存在的法治阻滞因素是行政复议公正性问题突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复议悖论、抽象行政行为不接受司法审查、内部行政行为不接受司法审查、行政公益诉讼缺失、行政侵权之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过于狭窄、相关规定模糊欠缺操作性。其五,行政问责中存在的法治阻滞因素是行政问责立法滞后、责任追究随意化、异体问责相对薄弱、被问责官员复出机制不健全。本文从宏观上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法治的对策。首先,本文从法理和宪法的层面对行政法治内涵进行了更深入的探析。其次,本文指出应该发展行政法治理念的内涵,其中特别应该确立社会自治理念、契约理念。再次,本文分析了行政法治的实现方式:强化立法权的行政法治实现方式、强化司法权的行政法治实现方式、强化公众参与的行政法治实现方式。为了推动我国行政法治的完善和发展,本文认为有必要强化行政法治教育,采用多种方式方法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从行政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治理念、法律行为等方面进行引导。本文从微观上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法治的对策。在行政立法方面,本文提出应该进行行政法治规范体系的合理构造:行政立法权限划分的合理化、行政立法技术的规范化、行政立法模式的开放化。在行政执法规范化的制度建设方面,本文提出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行政主体形态重塑制度、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提高程序意识。在行政救济制度方面,本文提出应该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完善行政复议程序、确立行政复议的非终局性、取消行政复议法第7条设定的条件、尊重行政复议机关完全的审查权;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把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建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扩大行政侵权之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明确行政侵权之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的具体考量因素、确定行政侵权之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的方法等。在行政问责方面,应该构设统一的《行政问责法》、构设被问责官员复出法律机制、强化异体问责机制,促进行政问责严格化。结语指出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应当是一个开放性、广泛参与的过程,只有实现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和自下而上的民众推进的相辅相成,两种力量从不同角度共同作用于行政法治建设,形成行政法治建设的强大合力,才能产生普遍共识,获得广泛支持,更好更快地推进行政法治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