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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对自然资源的法律调整主要是为其创设国家所有权。在我国宪法中规定“矿藏、水流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双重所有结构应以何种理论进行阐释保证其既可以满足立法的旨意,又可以与实际的操作接轨。本文试图引用公共信托上的“法律上国家所有,实质上的全民所有”进行解读。自然资源对于社会的发展与人类的生存来说都是基础保障,正因为如此其本质上应属于全民所有,法律上创设为国家所有是为了赋予国家对全民所有资源的管理与保护职责。本文在此基础上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以自然资源的多元价值为前提创设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理论进行介绍。首先是对自然资源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界定,对自然资源多元价值的认可与重塑;其次是自然资源所有权进行划分,运用了经济学的相关知识进行辅助性的理解,提出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是时代的选择;最后分析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普遍性及优越性。第二部分,回顾了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经历的三个阶段,分别是计划经济时期和市场经济前转轨期与后转轨期,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立法现状进行了简单的梳理。在考察了域外的相关制度经验基础上以期对后文的制度重建起到积极的借鉴作用。第三部分,主要是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制度面临的诸多问题,本文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首先是对宪法规定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双重主体无法融入民法既有的所有权知识体系进行分析,否认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私权性质;其次是对于双重所有理解混乱造成的适用困境,究竟谁才是真正的主体?在对现有的解释方案评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见解;最后则是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虚置产生的不良影响的分析。第四部分,在明确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是一种公权力前提下,引入了公共信托理论阐释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规定,并在该理论的指引下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主体进行重构,首先是“确认”全民的权力行使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使全民真正享有自然资源;其次则是在国家代表全民行使自然资源所有权过程中,围绕自然资源部设立这一大背景,如何的职能整合才能使之更代表全民的利益,其行使更能符合立法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