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们在日常交往中不可避免需要进行意思表示,然而因为各种主客观原因,意思表示会出现错误。所谓的意思表示错误就是内心的意思与外在表示非故意的不一致,那么在当事人的外观表示与内心真意不一致的情形下,是否还需受这一错误法律行为的拘束呢?如若不受此一错误行为的拘束,相对人的利益又如何保护呢?这就需要在私法自治与相对人信赖利益之间寻求一个恰当的平衡点。我国虽然有相关立法规定,司法实践中也一直援引现有的规定进行判决,但是理论界一直对用重大误解来涵盖意思表示错误颇有争议,立法也还存在很多缺陷。所以,有必要对意思表示错误制度进行深入研究,针对我国现有规定的不足进一步完善我国意思表示错误制度。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将介绍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历史起源以及其发展、形成的过程,并从比较法的角度探索意思表示错误制度在两大法系的立法体例,发现两大法系在立法体例的选择上不相同的原因在于倾向保护的利益不同;第二章在此基础上,列举意思表示错误制度在两大法系不同的分类标准,并对两大法系不同分类进行比较分析;第三章主要介绍目前各国对意思表示错误采取的救济方式,在少数情形下表意人可以撤销意思表示,但撤销意思表示后需承担信赖赔偿责任,除此之外,还可以采取变更合同的方式,但是变更合同的条件同样也比较严苛,表意人不可滥用其撤销权及变更合同的权利;最后,本文评述了我国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现行法律规定及缺陷,并在前文探讨结论的基础上对我国关于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重构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