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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变得更加复杂和多样化。具有“TRIPs-plus”特征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出现,力图拓宽保护范围、增强执法效力、减少弹性规则,以主导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格局。发达国家试图走得更远,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标准诉求已从立法性实体保护转移到执法层面综合性保护。《反假冒贸易协定》(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以下简称“ACTA”)拉开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新序幕,旨在严格打击假冒和盗版贸易,以诸边条约形式将“TRIPs-plus”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国际法律化、统一化,在实体和程序方面进行了较大整合,加强了执法效果。 ACTA可被视为主要发达国家对其知识产权战略的巩固,并将其在双边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的一些重要执法措施进行了扩张。ACTA致力于世界贸易问题而不只是缔约方之间的贸易问题。该协定不仅旨在提高缔约方之间的执法要求,而是在后TRIPs时代建立一个具有“TRIPs-plus”执法特征的国际立法范本,无论从内容上还是表现形式上,ACTA是TRIPs-plus从FTA转向专门性条约的最新代表,是TPP项下知识产权高水平执法保护的“立法先锋”。研究ACTA就是研究以ACTA为代表的TRIPs-plus知识产权保护趋势。 本文以ACTA为研究对象,从ACTA产生的国际关系和政治经济学背景入手,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演变为主线。首先从国际关系和政治经济学视角分析ACTA的产生。又采用历史考察法,梳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变迁,将ACTA置于制度演变的大背景下,认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从多边转向诸边的动向与原因,成因和流变的分析有助于掌握国际知识产权体制的一般规律及发展趋势。在分析成因和流变后,着重研究ACTA的法理问题,先分析ACTA的TRIPs-plus理论性质,接着论述了TRIPs-plus的法律内涵。再从条约法的角度,采用理论分析的方法,研究ACTA为代表的TRIPs-plus协定与TRIPs协定的关系,揭示ACTA的合法性。然后,运用规范分析方法和比较研究法,研究ACTA的执法措施规定,探索ACTA的TRIPs-plus具体表现,并与TRIPs协定及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做比较研究,找出差距。最后,比对我国知识产权执法制度的优势和不足,思考我国面临此类条约的态度与国内、国际层面的策略。 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正文共七章。 第一章ACTA的由来,先介绍了ACTA的基本情况以及ACTA的文本演变。又运用“体制转移”和“公共选择”理论对ACTA的产生进行交叉学科研究。接着,按照历史顺序,梳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演进过程,探索ACTA产生的源动力。 第二章ACTA的法律问题,在界定TRIPs-plus的基础上,立足已有的双边、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研究TRIPs-plus的特征与内容。以条约法为视角探讨ACTA代表的TRIPs-plus协定与TRIPs协定的关系,此外,TRIPs协定本身规定的冲突条款也能证明ACTA的合法性。但是美国仍然是ACTA能否成功的最重要的因素,ACTA在美国法上仍然存在着宪法性问题,因此,ACTA就成为了美国国会对“TRIPs-plus”态度的试金石。 第三章民事执法措施,主要研究禁令及其适用、损害赔偿的计算侵权信息的披露、临时措施。ACTA作为知识产权执法领域的国际最新标准,扩展了各类民事措施的打击范围。通过比较,ACTA规定的每一种民事措施都有突破TRIPs协定的地方。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在民事执法措施方面与ACTA差距不大,不存在深刻矛盾,是否加入ACTA规则可以作为我国政府在未来国际谈判中的筹码。 第四章边境执法措施,扼要介绍了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由来和确立,研究ACTA实体性和程序性措施的具体规定,并分析ACTA规定对我国的影响。知识产权海关措施的国内法起源于美国的“337”条款,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国际协调由TRIPs协定首创。实体法在客体范围和保护环节,程序法在申请、担保与反担保、信息披露和救济环节等层面均有新的要求和高于TRIPs协定的保护标准。ACTA将增加我国转运货物被查扣的风险,我国贴牌加工贸易也将受较大的影响。因此,我国需警惕ACTA的扩张及其对我国出口企业造成负面影响。 第五章刑事执法措施,主要研究ACTA在犯罪构成和刑事处罚的TRIPs-plus规定,以及欧盟和美国的刑事执法措施制度。ACTA扩展“商业规模”概念的目的就是要降低刑事处罚的门槛,实现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中的“未竟目的”。刑事处罚上,ACTA一方面废除了TRIPs协定的弹性义务,明确监禁和罚金作为强制措施,并且具体规定扣押、没收及销毁措施;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新的刑事制裁内容,规定了依职权的刑事执法,还规定了有关标签或包装的进口和国内使用侵权的情形,明确了协助和教唆的刑事责任等。由于欧盟认为ACTA刑事措施可能违反《欧盟运行条约》及违反相称性原则,加之欧盟自身尚未形成统一的刑事执法措施,是欧盟议会否决ACTA的议案的主要原因。 第六章数字环境下的执法措施,由于TRIPs协定不包含数字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执法措施,ACTA有了一些飞跃。具体设计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缔约方应提供在数字环境下迅速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并对未来侵权构成威慑力的民事和刑事执法措施; 第二、打击规避技术措施行为,包括有关例外和限制情形的适用等; 第三、缔约方应对电子权利管理信息提供保护以及法律救济,包括例外和限制情形的适用。 ACTA强调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中介者的义务,能有效打击侵权人利用网络侵权的行为。ACTA有关保护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义务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两个互联网公约WCT、WPPT并无太大差异,只是细化了原有规定。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的立法精神与ACTA并无实质差别,主要规定差距不大。 第七章我国对ACTA之因应,主要介绍了我国知识产权执法制度与现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国内和国外两个层面为我国合理应对ACTA提出了建议。我国应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效应保持清醒理性的认识,坚持自主创新战略,制定与我国国情相符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在国际舞台上,我国应在已有多边框架内抵制TRIPs-plus的扩张,并与其他发展中国家联合,形成集团性的议价能力,同时力争在双边、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纳入有利自身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