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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颁布与实施,正式标志着我国股权激励制度的确立与实施。我国现行的股权激励制度规定管理者在股权激励中所获得的股权无论在行权日出售与否,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来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股票期权,所需缴纳的税额依据股票在行权日的市价与授予日确定的行权价之间的差额进行计算;对于限制性股票,管理者要依据行权日与解禁日市价的平均价格作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依据。同时,《管理办法》规定:管理者在行权日后转让股权的,其售出价与行权日股票市价的差额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照适用的征免规定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免税)。因此,了解企业内幕信息的管理者则有动机在行权日与解禁日前后,通过信息披露等机会主义行为操纵股价,降低行权日、解禁日的市价与行权价的差额,以达到减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即增加节税收益的目的,从而最大化收益。基于以上背景,本文主要按照以下思路,选取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之间共356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成功的沪深上市公司为样本,通过实证研究探讨企业管理者为达到增加节税收益的目的,是否会在行权日与解禁日前后进行信息披露行为:首先,明确了研究背景与意义;其次,阐述了相关的理论基础并回顾了相关文献,奠定了实证分析的基础;然后,在以前学者对股票期权研究的基础上加入了限制性股票,通过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行权日与限制性股票的解禁日前后的市场反应以及信息披露强度进行实证研究,最终得出以下几点结论:(1)在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日与解禁日之前,企业的股价表现出显著的负收益;而在行权日与解禁日之后,企业的股价表现出显著的正收益。(2)企业管理者出于增加节税收益的目的,倾向于在行权日与解禁日之前发布坏消息,在行权日与解禁日之后延时释放压制的好消息;管理者在行权日与解禁日的前后会对企业的信息进行选择性披露,以达到提高股票期权的价值,降低行权成本,最终减少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目的。(3)企业管理者所拥有的管理权力越大,则在行权日与解禁日前后出于增加节税收益而对企业信息进行选择性披露的可能性越高,二者之间呈正相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