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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从而正式确立了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宏观政策设计,这既是对刑事司法规律的科学回归及刑事司法内在要求的有效回应,也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发展的根本方向。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在近年来冤假错案频繁“曝光”的背景下,党中央着力推进的一项重大改革战略。长期以来,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事实上形成了“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在“有罪推定”思维和追求破案率等“政绩”的驱使下,案件“带病”移送、起诉、审判的不在少数,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渴望并呼吁改革刑事诉讼制度。可以说,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众望所归。在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中,检察机关承担着审查起诉、出庭指控犯罪、审判监督等重要职能,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刑事检察工作影响深远,既是重大机遇,也有诸多挑战。笔者在分析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背景的基础上,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内涵、国内外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进行了归纳总结,指出当前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的“司法理念亟需更新,审前程序中侦、捕、诉关系错位,司法实践中的证据审查模式存在缺陷,庭前会议制度不完善,检察环节刑事诉讼繁简分流机制不健全,公诉人司法办案能力不足”等六个方面的主要问题,并进行了深刻剖析。最后,针对存在问题和不足,笔者从刑事检察工作机制创新的视角,提出检察机关应对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5个方面19项具体措施。这些措施包含: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完善应对庭审实质化的工作机制、构建以检察为主导的诉前机制、健全刑事诉讼检察监督机制、正确处理控辩关系等五个方面,涵盖了刑事诉讼控辩审三角结构中的诸多因素,从理念到实践进行了全方位的分析解读,期望能够为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供参考和借鉴,以不断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