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公共产品提供中的行政协调机制研究——以长三角为例

来源 :南京理工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herrydar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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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区域是我国经济发展等综合实力最强的区域,在国家区域总体发展的战略指导下,我国区域之间以及区域内部的协调发展至关重要。国家发布“十二五”规划纲要,要求缩小区域差距,寻求区域协调发展。区域协调的过程是实现区域内均衡发展的过程,在公共产品供给方面,主要体现为协调各行政主体的利益,一方面实现各行政主体的行政成本最小化行政收益最大化目标,另一方面就是实现区域内各行政单位的差距缩小,实现区域共同发展,符合区域总体发展战略,适应参与国际区域竞争的时代潮流。   区域协调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在市场经济发展完善的领域,市场作用协调是理想方式;广泛存在于法制社会中的法制协调也是必不可少的,由于目前中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特点,完善的市场体制和法律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各级政府等行政单位在社会的发展中还处于主导地位,因此对行政方式的协调机制尤其值得探讨。同时,区域公共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本质属性,具有外部性和容易导致“搭便车”行为的特点,涉及到区域内多个行政主体利益的时候,市场的自发调节必然失灵,需要行政的协调手段介入。根据国内外已有的行政协调实践来看,主要通过建立区域的行政协调机构,实行规划、决策、监督、审查、监督等职能,成立多层次的决策、执行、调节机制,保证共同利益的达成和有效实施,或者签订共同的协议,并以法律的形式促使其实施,这些协调手段对公共产品供给的制度意义为我们提供了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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