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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律解释体制的制度性事实与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密切相关,其中集中体现在政治制度中司法权和立法权的博弈。合理的法律解释体制的建立对于更好的适用法律,弥补法律的漏洞,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依据各自法律文化传统、法律解释观念以及权力运作模式的不同,形成有各自特色的、比较完善的法律解释体制。其中由独立的司法机关行使法律解释权,已经成为两大法系法律解释体制发展的一个基本方向。在我国,法律解释是国家在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过程,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体制的完善是重中之重,而法律解释体制的完善又是法律体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有效解决纠纷,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成就,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是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主义法律解释体制,长期以来一直滞后于时代的变迁、法制的发展,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从而满足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本文通过运用实证分析、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律解释体制进行了深入的思考:通过分析不同社会制度下的法律解释体制的表现形式,体现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解释体制发展的渐进过程和独有特色;通过对古罗马、中世纪及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法律解释体制的分析,总结出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解释体制的特点和优势;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总结出我国法律解释体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对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律解释体制提出具有实践意义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