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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中国农业生产的作用虽然得到大多数人的充分肯定,但也一直受到种种质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就是其中之一。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农业生产的增长速度放缓,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联系的土地产权制度开始被认为是农地细碎化的主要原因,而农地细碎化则限制了土地生产率的继续提高。基于这种认识,一些人呼吁改变土地产权制度的安排,建立和发展土地流转市场,通过土地的市场交换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包括地块的合并乃至消除农地细碎化。但是,对历史的回顾表明,问题没有这么简单。在长达千年的土地私有、可以自由买卖的时期中国仍然存在严重的农地细碎化,说明不能简单将这一问题归之于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结果,更不能迷信建立自由的土地市场就能自动解决这一问题。与西欧的长子继承制相比,我国的子女分散继承制度显然有利于农地细碎化的形成和发展。但是,人地比例可能是更重要、更直接的原因。在人少地多的时代或地区,无论什么样的继承制度都不会导致农地细碎化;而人多地少的时代或地区,无论什么样的产权安排和市场制度都难以阻碍农地细碎化的出现,更无法在农地细碎化出现以后,防止其进一步发展,除非不仅严格限制土地继承,而且定期通过行政力量强行收回土地重新分配。唐宋时期的历史经验表明,即使定期收回重新分配也没有阻止农地细碎化的出现和发展。因此,我们有必要从一个新的角度,即从农业部门的人地比例关系出发探讨其对农业用地的性质和供求关系的影响,从而拓宽和加深对现阶段我国土地问题,特别是农地细碎化问题及其解决途径的认识。减少农户数量、扩大农户面积,这显然有助于减少农地细碎化。扩大农户总面积的基本前提是减少农户数量,而减少现有农户地块数量、扩大地块面积则依赖农户间的交换,使各自分割的地块相对集中。前者当然需要土地市场和产权转移。后者也往往与农户离开农业、将农地出让有关。但是非农化对土地转移的影响已很多,本研究不想重复,本研究集中关注农地产权变革在农户数量不变、农户平均土地规模不变条件下,能否通过完善土地产权、促进土地市场交换来缓解乃至消除农地细碎化呢?这是本研究要研究的基本问题。如果农地私有,农民间农地市场应包括三种市场方式:一是农户间农地自由互换市场,二是农民间农地租赁市场,三是农地买卖市场。因此,通过农地市场降低农地细碎化程度对应也应有三个可能的作用途径:一是通过农地自由买卖市场降低农地细碎化程度;二是通过农地租赁市场降低农地细碎化程度;三是农民间自愿互换农地降低农地细碎化程度。因此,本研究的总目标是:从我国人地比例高、存在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的现实状况出发,考察农地产权变革能否有效解决农地细碎化问题,探讨解决农地细碎化问题的一般条件,进而为政府在制定农业生产与土地政策时提供科学翔实的实证依据。全文共分为9个部分,研究的主要内容陈述如下:研究内容一:考察农民间农地交换市场解决农地细碎化问题的可能性与可行性。利用江苏兴化、黑龙江宾县两地的8个村组农户地块的实际分布图,编制程序模拟农民间农地交换行为,实证分析影响农民间农地交换市场发展的主要障碍因素,考察农民间农地交换市场解决农地细碎化问题的可能性与可行性。结果显示:现阶段农用用地仍然具有不可替代性、就业保障性质、难以分割等性质,导致农民间农地互换交易成本远远超过地块的规模经济,因而农民内部难以通过市场调整、合并地块。要降低农民间农地互换的交易成本,就必须(1)增加农户拥有的地块以提高土地匹配和相邻的概率;(2)扩大地块的面积以提高土地的可分割性;(3)减少农户的数量以缩短交易的链条;(4)扩大农户的土地规模以改善土地的可替代性。显然,所有条件都直接指向大幅度减少农户数量;而且不仅仅是通过劳动力转移,更必须是永久移民,永久放弃土地,才能降低农户间土地交换的难度,使土地方整化成为现实可能。改革和完善土地产权及市场制度安排可以减少搜寻、签订和执行合同等方面的费用,可以减少直至豁免税费,但却无法减少上述土地不匹配造成的困难。研究内容二:考察农民间农地租赁市场解决农地细碎化问题的可能性与可行性。将农民间租赁行为分为长期租赁行为和短期租赁行为,利用调查数据,统计分析农民间租赁行为发生概率,考察农民间农地租赁市场解决农地细碎化问题的可能性与可行性。结果表明:现阶段,农地对绝大多数非农就业农民来说,不仅是生产资料,更多的是就业保障。他们的土地租赁行为是短期并且不确定的,他们出租农地并非主要是为了追求租金的多少,而是更多地是为了他们日后在城市中无法打工时,能随时收回承包地自己种植。因而现阶段大规模的永久性(或长期性)农地租赁市场不可能发展起来,期望通过这样的农地租赁市场降低农地细碎化是不可行的。在农民间的短期农地租赁市场中,租赁行为主要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不以追求租金的多少为首要目的、租赁期限短且不确定性强,通过这样一种农地租赁市场来减低农地细碎化程度能否可行、在多大程度上主要取决于农地的初始分田状态。通过预测,即使农地市场非常发达,有近50%的农地出租,出租方的农地与承租方的农地两两相邻发生的概率也只有4.92%,因而,解决农地细碎化问题,单单靠发展农民间的短期农地租赁市场不可行。只要农地还承担着就业保障功能,农民间的长期农地租赁行为就不可得到发展。改革和完善农地产权及市场制度安排,并不能减弱现阶段农地的就业保障功能,因而期望通过改革和完善农地产权安排来促进农民间长期农地租赁市场的发展,并以此来解决农地细碎化问题在现阶段是不可行的。尽管这样的改革可能会促进农民间短期农地租赁市场的发展,但这种短期农地市场,我们通过分析预测已经知道,对农地细碎化问题的解决帮助不大。研究内容三:考察农民间农地买卖市场解决农地细碎化问题的可能性与可行性。根据农民对土地依赖性的大小,将农民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已实现向城市永久性移民的农民,另一类是未实现向城市永久性移民的农民。在此基础上统计分析农民买卖土地的意愿,探讨土地买卖价格匹配问题,考察农民间土地买卖市场解决农地细碎化问题的可能性与可行性。结果显示,现阶段,农地对绝大多数农民来说不仅仅是生产资料,更是就业保障手段。在农地私有化的前提下,农民购买农地时,仅把农地作为生产资料,或者说更多地只看作生产资料,但在卖地时,农地对农民来说,不仅意味着是生产资料,而且更意味着是生活和就业保障,因而农民买卖农地出价存在很大悬殊,土地买卖价格不能匹配,交易不能实现。这样的结果说明,现阶段农地买卖市场也很难发展起来,那么就更不能指望通过农地买卖市场来解决农地细碎化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