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诉与自诉相互转化是刑事诉讼法学中讨论的热点问题也是难点问题。许多学者纷纷建议废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规定,借鉴德国强制起诉制度和日本的准起诉制度采用司法审查制度予以代替。笔者并不认同这种观点。笔者认为任何一项制度在一个国家存在必然有其合理性和可行性。我们不能盲目对他国制度进行照搬。我们应当对他国制度分析利弊的基础上,借鉴各国制度完善我国制度。笔者认为在我国保留公诉与自诉互转模式是有必要的。通过公诉与自诉的互转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稳定社会秩序。因为现今社会更加强调个人价值,强调和谐社会。笔者对公诉与自诉相互转化程序的设计既保护了被害人、被追诉人的利益,也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言。此部分主要明确公诉权与自诉权的概念,指明公诉与自诉相互转化的意义。第二部分:对公诉与自诉加以简要概括。从对诉讼发展的历史脉络进行概述,指明当代社会的理念主流是对人的价值越来越重视,注重建设和谐社会。本文对公诉转自诉程序的设计就是要与当今社会的发展趋势相一致的。本章通过对公诉与自诉的比较,更加明晰公诉与自诉的关系。第三部分:对德、日、奥、中等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第四部分:对公诉转自诉程序进行了制度设计。本章的制度设计借鉴了德国的强制起诉程序、日本准起诉程序等合理元素,试对我国的公诉转自诉程序加以重构。笔者设计的公诉转自诉程序既不同于德国、日本程序,也不是单纯对我国公诉转自诉程序加以细化。笔者重构了公诉转自诉案件的范围并对公诉转自诉的程序加以完善。第五部分:通过对“告诉才处理”界定,对我国自诉转公诉的种类、是否可以和解等问题加以分析,完善我国的自诉转公诉制度提出些建议。第六部分:结论。通过作者的价值分析,得出我国应当继续实行公诉与自诉互转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