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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而阅读主要依赖人的视力,但对于视力障碍者和其他阅读障碍人士要浏览透过视觉的作品就需要转换成特定的版式。转换作品及复制、传播等行为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视力障碍者往往是社会弱势群体有偿获取作品是有一些困难的,因此法律有必要限制专有权为视力障碍者获取作品提供便利。该项制度在英美法系称为合理使用而大陆法系称之为著作权的限制与例外制度。我国《著作权法》中对视力障碍者的保护以及其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较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尤其较2013年缔约的《关于盲人、视力障碍者和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简称马拉喀什条约)对视力障碍者的保护程度有较大的差距。为了弥补我国相关制度的空白,为了保障我国视力障碍者获取作品的权利,为了我国能够早日批准通过《马拉喀什条约》,享受作品的无障碍格式版跨境分享的便利。我国《著作权法》有必要考虑吸收《马拉喀什条约》中关于扩大受益人范围、明确被授权实体等缔约条款规定。改善前揭情形是依照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进行的。首先,对于视力障碍者自身状况和获取作品的状况进行考察。包括非针对视力障碍者制作的作品其满足度以及获取作品和信息的能力对该群体生活水平的影响,以此来回答是否有必要制作作品的特殊版,结构上对应论文的引言和第一章部分。其次,在论文的第二章是对于我国制作和发行无障碍格式版时存在的困难进行分析,勾勒出我国现有制度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回答是否需要进一步对某些专有权进行限制。具体而言包括分析我国司法中和实体法上对该问题的基本认识和认识的局限性,总结出现有制度不足的表现。在此基础上对其原因进行分析,包括对著作权限制制度的合理性、正当性、合法性的讨论,三种基础理论对该领域解释力的讨论。对版权系中合理使用制度与作者权系中著作权限制与例外制度的差异进行讨论。然后通过文献研究的方法,研究国家、地区和国际条约中的相关规定寻找对于无障碍格式版制作、发行、获取时普遍存在的困难和矛盾。再通过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吸收扬弃国外立法的经验,在此基础上深入的探讨著作权限制制度的主体、客体和对专有权的具体限制内容和程度,其中包括对“三步检验法”的认识、受益人的范围、适合制作和发行特殊版作品的机构、对规避技术措施行为的规定、制作盲文作品行为的法律性质等问题,最后结合我国国情为《著作权法》的修订提出一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