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工业化的不断发展,汽车已经逐步深入百姓生活,随之而来的是道路安全状态的恶化,危险驾驶行为愈发严重。此时,仅靠行政法规调整已不能有效制止该类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以更严厉的手段规范危险驾驶行为。危险驾驶罪在国外立法例中早有存在,一些国家立法已经相当完善,因此本文开篇介绍了日本、英国与德国的相关立法,借鉴其中有力经验,对比分析我国的立法现状,从危险驾驶罪的入罪范围界定、追逐竞驶中“情节恶劣”的认定以及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构成等几方面进行分析,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最后,对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进行探讨,提出有建设的意见,希望能够对我国完善相关立法提供一定的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