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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络的迅猛发展改变了我们的生活,但也产生了很多新的冲突和纠纷,使得我们不得不考虑重新分配和调整权利和利益。新的技术带来的法律问题更多的集中在著作权领域。互联网改变了作品的传播方式,侵权形式日益复杂多样,较传统侵权更为隐蔽,使得对著作权的保护成了难题。网络著作权侵权是一种新的著作权侵权类型,它使传统的著作权理论面临严峻的考验与挑战,也使现存立法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甚至造成司法实践无法可依,这不仅不利于鼓励作者创作创新,而且会阻碍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建立、健全我国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促进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体系的完善,维护网络著作权人的权益,切实保障各方利益,显得尤为重要。网络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在网络环境下依法产生的权利。网络著作权物质载体无形,权利归属复杂,复制方便快捷,这些特点都决定了网络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有着很大的不同,所以网络著作权的侵权损害赔偿也有着自身的特点。在归责原则上,网络著作权应同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保护方式上,网络著作权人既可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害,也可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还可以两者并用。网络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合理费用和补偿性赔偿,在适度保护下,一般情况都可适用补偿性赔偿。侵权行为发生后,权利人实际损害与侵权人获利均难以计算时,当前法律规定的50万以下的法定赔偿范围在适用上没有统一的参照标准,需要法官以法律为准绳,根据客观侵权事实和法官自己的审判经验,仔细地分析和判断案情,全面综合解决当事人争议时要考虑的因素,最终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网络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还应考虑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对于侵犯网络著作人身权,即纯粹体现人格利益的网络著作权,主要以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为主,辅以精神损害赔偿。而对于涉及财产利益的网络著作权,则主要以金钱赔偿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