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随着纳税人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税务争议越来越频繁地发生,作为纳税人寻求权利救济最后手段的税务行政诉讼,其数量也在不断增加。由于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规定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处于缺位状态,且税务行政诉讼属于行政诉讼的分支,因此法院在审理税务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均依循行政诉讼法的原则分配当事人各自应承担的举证责任。然而,税务行政诉讼不仅和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存在差别,和其他行政诉讼之间也存在明显不同,包括:纳税资料主要由纳税人掌握、纳税人承担的协力义务多、税务行政诉讼复杂性和专业性强。如果法院在审理税务行政案件时不顾税务行政诉讼本身的特性,而照搬行政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将可能影响举证责任在诉讼当事人之间公平、合理的分配以及法官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基于以上原因,有必要在我国建立专门的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将法定性、确定性与灵活性共存、兼具保守性和前瞻性以及衡平理念作为基本指导,同时改革税务行政诉讼双重前置的规定、建立“税务机关举证证明税款征收和税务处罚等导致税款增加的事实,纳税人举证证明税前扣除项目、享受的税收优惠以及免税等造成税款减少的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1,并且灵活举证责任调整机制、明确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情形。本文除引言外,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先简要介绍税务行政诉讼的定义、目标和价值,接着介绍举证责任的来源和意义,并对“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概念进行厘清,最后对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从作者自身认识的角度进行定义,并对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与税收征管程序中的举证责任、税务行政复议举证责任的区别与联系进行了简单梳理,从税务行政诉讼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来阐明建立专门的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通过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广州德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地税局稽查一局的税务行政诉讼,总结出我国税务行政诉讼中存在如下缺陷:举证责任分配过于笼统、没有体现税务行政诉讼自身的特殊性、缺乏灵活的举证责任调整机制以及缺少对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规定。第三部分提出重构我国税务行政诉讼应当以法定性、确定性与灵活性共存、兼具保守性和前瞻性、衡平理念为基本指导。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现行税务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建议在遵循基本理念的前提下,从改革税务行政诉讼双重前置规定、明确举证责任分配基本原则、灵活举证责任调整机制、明确举证责任倒置具体情形四个方面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