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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2001年12月11日起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时至2016年12月11日,中国入世已届15年期,中国在享受入世带来的巨大红利的同时,也已经连续21年成为全世界被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中国的出口产品之所以长期遭遇“潜规则”,跟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悬而未决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密切相关。我们所讨论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是反倾销制度中一个关键的、技术性概念,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则是讨论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关键核心条款。第15条(d)项明确规定的15年过渡期已然届满,然而,对(a)项(ii)目效力终止之后,中国能否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替代国”做法能否继续适用于中国等问题的讨论不绝。据商务部统计,已经有80多个经济体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是,美国、欧盟均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虽然我国官方始终主张,按照《加入议定书》第15(a)项(ii)目的规定,WTO其他成员国在对华进行反倾销调查的过程中,容许在有限权限内、以该款的规定为前提,使用“不基于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严格比较”的方法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1但是上述方法只有15年的过渡期,即按照《加入议定书》第15条(d)项规定,中国加入WTO满15年后,第15条(a)项(ii)目将在任何情形下到期终止,即WTO成员国在对华的反倾销调查中应不迟于2016年12月11日停止使用“不基于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严格比较”的方法。显然,美国、欧盟拒绝承担国际义务。中国已经对美国、欧盟就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向WTO提起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正式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一直以来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讨论都假设所有问题在2016年12月11日之后都自动迎刃而解,但事实却并非如此。本文在中国入世15年过渡期已经届满之后,探究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与“替代国”做法具有理论研究和现实意义。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主要分析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相关的《加入议定书》第15条和其他入世文件中相关的条款,以及GATT/WTO规则中的相关规定。第二章主要梳理美国反倾销国内法中有关“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律规定,以及美国反倾销中“替代国”制度的相关规定。第三章主要梳理欧盟反倾销规定中有关“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律规定,以及欧盟“类比国”制度的相关规定,并指出“市场扭曲”原则是其变相延续。第四章讨论中国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中国政府以及中国企业等为应对“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还有何可行对策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