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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的今天,少数民族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权问题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我国为保证少数民族学生高等教育阶段平等的受教育权付诸了很多实践,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与政策予以确立与维护。如我国《宪法》第33条、第46条,《教育法》第9条、第36条都对民族教育的平等权利政策作了明确规定。1998年《高等教育法》规定“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200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招生、录取和贫困学生的学业完成方面做出了规定等。除此之外,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地方立法主体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等都对我国民族教育平等权利政策作了更具体的规定。但事实上,我国对少数民族学生高等教育平等权利的保护措施还是比较薄弱的,少数民族学生的高等教育平等权并没有得到全面有效的保障。教育政策是教育平等的导向。截止目前为止,这些法律与政策已实施很多年了,我国少数民族教育平等权的实际状况如何,取得了哪些成效,存在哪些问题,更重要的是,能不能从这些政策的实施状况来反思我国现行的民族教育平等权利政策,从而提出完善我国民族教育平等权利政策的建议。本文的重点就放在对我国民族教育平等权利政策的系统梳理上,通过深入研究民族教育的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关系,并结合这些政策的实施效果状况就我国现行民族教育平等权利政策的完善提出建议。基于此,我们不得不总结过去的经验,并对现有的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也就是对在实践中的效果加以论述,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民族教育,特别是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实质平等进行探讨,以此来完善我国民族高等教育平等权的优惠政策,达到民族高等教育过程中真正的平等,实质的平等。通过对民族教育平等权的内涵、价值进行分析,在现行理论的基础上,重新梳理民族教育平等权的基本要素与结构,在结合我国高等教育阶段的特点,探讨在高等教育阶段保障少数民族教育平等权实现的民族优惠政策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我国民族教育平等权利政策的发展路径是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发展,给予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特殊优惠政策,允许合理差别,追求各民族教育的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在理论探讨的基础上,系统阐释我国民族高等教育优惠政策的形成和发展。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召开的四次全国民族教育会议、五次教育学院院长会议以及一系列专门会议,通过全国各民族的共同努力,少数民族教育优惠政策从初步探索、筹划到政策体系的初步形成,民族教育也在民族政策的正确指引下快速发展。十年文革让我国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丧失了十年的发展契机。1977年恢复高考,民族高等教育的发展得以恢复。改革开放以后,我党高度关注民族高等教育优惠政策的完善,随着政策的深入实施,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得民族平等原则全面的贯彻到我国的教育理念当中。现在,民族平等已经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和制度存在。截止到目前为止,我国各省、各自治区、各直辖市的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学生的教育平等权的实现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很多社会情况发生了变化,以及长期的历史过程所形成的民族特征和民族差异,致使我国少数民族优惠政策的实施环境也不同以往,导致民族事实上的不平等仍然存在,这就使得一些优惠政策得到质疑,是真的实现了民族间的实质平等,还是只是形式上的平等。所以,结合我国现有发展特点和实际来完善民族优惠政策也就刻不容缓。美国是当今世界各国高等教育体系最为发达的国家,在其高等教育发展的过程中,对少数民族学生的高等教育平等权的实现付诸了很多实践,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通过对美国少数民族的构成、历史背景以及政策演进的分析,可知我国与美国有着相似的差异现实,但从双方各自的不同的应对机制中可以相互学习,借鉴彼此的长处。通过探析,我国和美国的高等教育平等权都在践行着从承认差异到承认共性、从形式差异到实质差异的发展模式。无论是对民族高等教育平等权的内涵、价值的分析,还是对美国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的借鉴上,我们需要通过对我国少数民族平等权优惠政策的系统梳理之后,在考察我国民族教育平等权利政策实施效果的基础上,重新反思我国现行的民族教育平等权利政策,对我国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平等权优惠政策的成就给予肯定的同时,针对我国少数民族平等权优惠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民族教育权利政策完善的思路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