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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环境污染、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侵害胎儿的事件层出不穷,加之孕育后代的艰辛和高昂的经济成本,要求法律全面保护胎儿权益的呼声日益高涨。然而,我国法律却一直没有给予胎儿应有的关爱和重视。当前我国正在编纂民法典,将胎儿保护的条款纳入民法典的时机已经成熟。在此背景下,笔者对胎儿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希望自己的一点浅见能对解决胎儿权益保护问题有所助益。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首先对胎儿与人的概念加以界定,并论述了法律上胎儿与人的关系,分析了法律上的人的发展趋势,主张在未来民法典中确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这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和未来民法典的价值追求。第二部分论述了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围绕胎儿权利能力的有无,将学者们关于胎儿保护的学说分为胎儿权利能力否定说、胎儿权利能力肯定说和权利能力质疑说,在对各种学说进行比较的基础上,主张对传统的权利能力理论进行适当修正,通过法律拟制赋予胎儿权利能力,确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第三部分分析了境内外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状况,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三种立法模式和英美法系国家胎儿权益保护的历史进程及相关判例的研究,对照我国目前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胎儿权益保护的实际状况,指出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应当及时在立法层面实现对于胎儿权益的全面保护。第四部分提出我国胎儿民事权益保护的立法建议,在我国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分析比较了相关学者关于胎儿保护的立法建议,主张我国立法上应采用总括主义的立法模式,在民法典总则中加入胎儿权益保护的概括性条款,同时在分则中对于胎儿应当享有的权利进行具体规定。本文对于附条件说进行了研究,主张对于胎儿的物质性人格权利不附条件,对于胎儿的财产性权利则附条件的观点,如此能够克服附条件说的弊端,最大程度上保护胎儿的权益,实现民法对于人的全面保护的终极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