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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公约》确立了儿童享有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四项最基本的权利,以及儿童的最大利益、尊重儿童、无歧视和多重责任四项核心原则。各缔约国多以转化式、纳入式和混合式三种方式保障儿童公约在各国内的适用。为有效地实施《儿童权利公约》,推动和促进儿童权利保护,保证儿童的各项权利得以真正实现,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非政府组织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各缔约国为确保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程序性方面的提交人权报告、接受相关人权委员会的监督等措施,以及实体性方面的在国内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法等措施。1994年4月22日,日本批准通过公约后,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宣传和实施《儿童权利公约》,并形成了实施公约的国家机制和地方机制。国家层面上既规定设立儿童人权委员、开展宣传报道和普及活动、提交报告书和接受建议等措施,也明确了地方自治体实施公约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开展宣传及普及活动、鼓励儿童参与行政活动以及制定儿童青少年权利的地方性条例。地方层面以川崎市最为突出,作为日本首个制定儿童权利条约的地方自治体,按照《公约》要求为保障儿童生存和发展权利、游戏娱乐权利、参与社会活动权利以及自主权利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为保障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川崎市建立起儿童梦想乐园,还特别为逃学儿童、青少年设立了生活成长的空间。为保障儿童游戏娱乐的权利,建立了游乐园并配备有儿童指导员。为保障儿童青少年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设立有“川崎市儿童青少年议会”,公开招募儿童青少年参加讨论与自身有关的事项,并将意见反映给相关部门。川崎市还努力为儿童青少年创造宽松和谐的环境,保障他们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身意愿行事。日本实施《儿童权利公约》的立法与有关具体措施,体现了日本对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视和对儿童的关爱,整个实施机制具有全面性、可操作性和民主性,值得中国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