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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随着经济增长加速,市场环境变化的增快,企业破产数量陡增,破产清算中的刑民交叉处理问题也成了实务中的一项热点。为保障审判效率,根据涉刑破产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实务中可采用“先刑后民”“民刑并行”或“先民后刑”三种处理方式。但由于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审判权的分离,法院在判断刑民交叉时破产清算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相互影响程度存在相当的现实难度。为此,可以考虑借鉴知识产权案件、环境资源案件的“三审合一”经验,探索设立专门的破产法庭,分别由有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经验的法官组成合议庭,由同一个合议庭适用不同的审判程序统一审理一个破产企业所涉及的所有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以追求效率与公平两项重要司法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