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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经济全球化的步伐使得各国的经贸往来频繁,推动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但是一般跨国商事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在周期审理的过程中当事方可能会将对其不利的证据、涉案财产转移或者隐匿、损毁,为避免此类现象的出现,临时措施应运而生。但应注意到,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其他制度相比,整个社会对有关临时措施的整套制度体系还不完善,尤其是在发布与执行方面。《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对此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第17条的修改虽作出了全面的示范性规定但由于其是非国际公约性质的国际法文本,并没有强制参照的约束力。目前仲裁庭发布临时措施还存在一定阻碍;同时由于仲裁庭的成立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在临时措施的执行监督方面自身缺乏"强制力",需要法院的司法介入协助执行。然而立法空白阻碍了临时措施的有效执行,特别是在域外的执行,为国际商事仲裁的有效裁决带来不利影响。本文从立法和实践两个角度出发,一方面对现行有关临时措施的立法、仲裁规则加以评述,另一方面分析相关实践案例,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目前对临时措施的态度和立法规定加以评析,建议我国转变对仲裁庭临时措施的态度,并对发布模式和执行模式作出选择。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概述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基础理念,首先介绍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措施的概念、种类、作用等一般性问题,并梳理临时措施发布的一般条件。第二章重点分析仲裁庭发布临时措施的相关理论和实践,首先归纳出临时措施发布权的三种归属模式,肯定仲裁庭发布临时措施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分析仲裁庭发布中存在的困难点,并寻求解决方法。第三章论述仲裁庭临时措施的执行问题,主要是对域外执行所遇到的困难作出分析,考虑到仲裁庭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威性,所以需要法院司法权的"介入"。首先梳理现行的四种执行模式,其次提出仲裁庭临时措施跨境执行中存在的阻碍,再次以德国、英国、香港地区临时措施跨境执行的立法现状为例进行域外考察,最后分析新修订的《示范法》17条的新规定。第四章分析我国关于临时措施发布与执行的态度和实践,并提出可行性建议。以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及部分仲裁规则的修改为切入点,肯定进步之处并提出现行立法仍存在的不足,对我国完善国际商事仲裁临时措施的发布与执行提出可行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