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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带来了机动车数量的日益增多,与此同时,道路交通事故的数量也呈日益上升的趋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这个课题就是源于此深刻的社会背景被提出来的。如何更妥善的防范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是人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残酷现实。我国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比以前的旧法无疑是一个极大的进步,但是该法从整体上看仍是一部行政管理法,并没有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做出详尽的规定。本文在分析研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必要性的基础上,首先提出了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责任如何归责的问题。结合各国的立法实践,分析指出,我国现在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用的归责原则,是比较先进的立法。本文指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的成立需要具备五个要件,即需要具备道路、车辆、运行、损害、因果关系五个要件,缺一不可。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赔偿主体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因为机动车本身的情况比较复杂,具有多种不同的所有与使用之间的关系,本文对数种复杂情况下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主体分别进行了研究与认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确定之后,赔偿的问题就摆在了突出位置。本文建议主要采取全部赔偿、过失相抵等原则作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赔偿原则,赔偿的范围除包括因造成人身损害而引起的直接物质损失和财产方面的直接损失外,文章建议把精神损害赔偿列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赔偿范围,并对新出现的交通事故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出了分析。通过对以上诸问题的分析与研究,把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相关的重要理论问题阐述清楚,希望这篇硕士学位论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引起理论界和立法机关的重视,促进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立法的进展与完善,为国家的法制建设尽一丝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