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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是否受法律约束是主权研究中一直争论的核心问题之一。在这一争论下,大致可以区分为出关于主权研究的两种立场,即主权不受法律约束的立场和主权受法律约束的立场。前者以洛克、康德、哈贝马斯等人为代表,其认为主权产生于拥有自然权利的个人彼此之间的授权,先于主权产生的人的权利构成了共同体内法律内容的基础。在这种观点下,主权即是一种宪法权力,进而主权权力的使用范围在事先得到规定的情况下,它对任何法律条文的违背都会构成违法情况而要受到追责。后者以博丹、霍布斯、施米特等人为代表。其认为,主权所拥有的不受法律内容约束的力量是共同体得以形成和维持的根基,如果没有这一力量的保障,共同体则会陷入混乱和崩溃。在这种观点看来,主权就不仅是按照既定法律规则进行使用的宪法权力,而是能够在悬置法律的情况任意使用的权力,所以对于它而言,对共同体内法律(或者说宪法)的违背,并不违法。通过考察、分析阿甘本在其主权研究中表达的观点,我认为他既反对了主权受法律约束论所认为的主权是宪法权力,主权使用要受到法律约束、限制的观点;又反对了主权不受法律约束论所认为的,主权拥有违法豁免权是建立稳定统治先决条件的观点。在这种双重反对中,阿甘本提出,要想根本地解决"主权不受惩罚地使用暴力"这一问题,必须放弃依赖于主权功能的共同体模式,进而他得出主权国家应该瓦解的结论。但通过分析阿甘本的论证思路,我认为,他并没有为"主权国家共同体应该瓦解"这一观点提供充足的理由。在这一一思路下,对阿甘本主权思想的分析和讨论将作为本文的研究对象。在第一章中,首先我将从对主权概念史的梳理中,区分出两种关于主权与法律关系不同理解的观点。通过分别分析它们的争论和论证依据,而搭建出一个关于主权研究的问题框架,并以这一框架作为指引,探讨阿甘本是如何回应和处理这些问题的。在第二章中,我将考察和分析阿甘本对主权不会受共同体内法律条文限制、约束的论证。他的这一论证是在继承和发展施米特的"例外状态"概念下而提出的。而不同于施米特仅是从司法概念的角度去谈论"例外状态",阿甘本则是从主体-权力关系的角度切入了对例外状态的讨论。据其观点,在这一状态下政治主体在产生的初始时刻与权力的关系是禁止,而不是契约论持有的观点,即共同体和政治主体是在先于它存在的个人彼此商议下形成,进而个人与权力之间的关系是自主性的关系。阿甘本由此从这一关系出发,反对主权权力是一种宪法权力,其使用要遵守法律的这种观点,因为主权不受特定法律内容的约束是一个共同体产生和维持的必要条件。而在第三章中所要讨论的内容,是关于阿甘本对主权悬置法律进行治理这一现象成因的分析和批判。阿甘本认为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国家成员身份的瓦解,并用"神圣人"这一概念去表达现代权力机制用它固有的同质性身份象征,是无法稳定地辨别出它所要保护的对象和排斥的对象的。据此他指出,在被视为固定、普遍、实体意义上的国家成员身份范畴逐渐丧失明确的所指后,它给现代政治带来的最为严峻的问题是国家权力使用失控的问题,也即在国家这套依靠区分保护者与威胁者而运转起来的机制面前,每一个人都可能被标记为"敌人",成为阿甘本所说的可以随意被杀死而不必为此承担责任的"神圣人"。在最后一章结论中,我将尝试分析和检测阿甘本对主权不受法律约束特性的证明,和他以此为基础而展开的对主权国家共同体的批判论证。在此之上,我试图指出,阿甘本并没有为他"主权国家共同体应该瓦解"这一观点提供充足的论据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