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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和发展,个人财富不断累积,我国中小投资者对理财需求多样性日益增加,这促进了我国理财业务的迅猛发展,但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发展程度较低,所以在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时产生了很多理财纠纷,这些纠纷产生的最主要原因就是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够完善。本文旨在对商业银行理财合同信息披露义务的研究,分析披露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且对商业银行理财合同信息披露义务的进一步完善提出合理化建议。 本文通过对立法现状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实践情况的分析发现,目前关于商业银行理财合同的信息披露缺乏统一具体的法律规定,这不利于商业银行充分行使披露义务;同时,我国商业银行在理财合同缔结前和履行过程中,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对理财产品的信息进行虚假披露或者披露不真实不充分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披露时间上,商业银行也没有完全遵守定期披露和不定期披露的义务,尤其是在发生重大事项时,没有及时通知投资者,信息披露滞后对理财风险和收益都会产生不利影响;另外我国银监会也没有充分行使监管职能,这不仅是由于我国相关法律不健全,法律位阶较低造成的,监管部门滥用职权等情况也是造成信息披露不完全的原因之一。本文在充分考虑法理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等理论,同时也结合的我国目前理财业务开展的现状,在对西方发达国家关于信息披露义务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商业银行理财合同信息披露义务的完善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一是要加强商业银行内部管理,提高理财业务管理效率,二是制定和完善披露义务的相关立法,并且提高法律位阶,增强法律的适用性,三是要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切实的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要求商业银行履行完全的信息披露义务,另外规范披露制度,提高投资者的理财水平和风险预估能力都是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合同信息披露义务的必要举措。 本文既从理论上对商业银行理财合同信息披露义务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也从实践中分析了完善披露义务途径的可行性,同时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这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分析方法,为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合同的信息披露义务起到了很好的促进和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