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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孕育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温床,也是我们最熟悉和花时间最多的场所,家庭是舒缓情感、避免人生冲突、挫折的避风港。一般来讲,人们普遍认为家庭生活应该是亲密的、温柔的,是人们安全的庇护所。然而,发生在家庭中的暴力,不仅对受虐者造成威胁,也会影响家庭的生活品质。对暴力行为的不当认知以及整个社会以男性为主导的意识形态,是家庭暴力中弱势群体处于无助和孤立地位的主要原因。家庭暴力是一种最普遍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在世界范围内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家庭暴力严重摧毁受暴人的身心健康,不仅是对健康权和基本自由权的侵犯,更是对人类文明的践踏。我国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作出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传统上,很多人喜欢用婚姻暴力这个词语,实际上从家庭暴力的定义上我们可以看出,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婚姻暴力,还包括近亲暴力(比如手足相残)、儿童虐待及老人虐待,所以家庭暴力之受害人,在婚姻暴力中虽然以妇女居多,但在近亲暴力、儿童虐待、老人虐待中,可以说是男女参半。本文共分为五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家庭暴力的概况。在对国际法律文件以及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家庭暴力问题的理解和规定进行梳理的基础上,阐述家庭暴力的身份特定性、形式多样性、严重危害性、社会宽容性、隐蔽性、违法性以及逆变性等特点,进而分析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即不仅影响受害者,还会影响到未成年人、家庭、社会以及施暴者自身;最后,从传统、女性主义、法律和施暴者个人特质等角度解释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第二章就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历史沿革进行描述,并就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社会必要性予以分析。论文对公权力的概念进行界定,并探究反家暴的历史沿革,认为家庭暴力从个人私事上升为社会问题而受到广泛关注,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进步的结果。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方式选择性的介入到私人生活领域,目的是维护社会中弱势者的权益。现代社会家庭法开始尊重“家庭自治”与适度公权力干预之间的角力。家庭自治只是排除不必要的法律干预,它仅仅意味着国家公权力对家庭领域的介入应该受到限制,但绝不是不能干预。目前,无论是国际公权力还是国家公权力都对家庭暴力全面介入干预,以保护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利益。但是传统的家庭自治理论和传统的公私法划分理论对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也存在着一定的阻碍与质疑,公权力对家庭暴力的介入不可避免的对受暴妇女的自主权造成侵害,也和保护隐私权存在一定冲突,但两权相害取其轻,如果我们想以行动真正去结束家庭暴力,就必须要承受一些损失。绝大多数受暴人都无法依靠自身的力量去阻止施暴者,而公权力的有效介入会大大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和重复率。第三章主要论述了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正当性依据。作为当今社会最为强势的国家公权力,国家介入家庭暴力的正当性依据何在,政治与法律哲学为此提供了诸多论证进路。本文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结合“无知之幕”理论,三人社会理论论证国家介入家庭暴力的正当性;从功利主义角度论证反家暴法制定的道德正义性;从人权角度、妇女人权、儿童权利等角度提出施暴行为违反了人类“不得损害他人”的这一基本义务规范,侵害了家庭中其他成员的安全权、身体健康权等基本人权,国家出于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理念,必须要对家庭暴力予以介入;基于“伤害原则”,公权力取得了介入家庭暴力行为的正当性。家庭暴力行为伤害到了别人,并且这种行为具有真实的危害性,个人行为给他人造成危险,为了维护受害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权力必须要对此行为加以管制。此外,本章还进行了进一步思考,即“愿者不受害”准则,但“愿者不受害准则”只能适用于完全行为能力人。针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社会需要加以强制性的保护,则适用最大利益原则。第四章阐述了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形式。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有必要性,也有正当性,问题在于,国家应该以什么形式介入家庭暴力。就立法介入而言,国家以立法的形式而不是道德说教的形式介入家庭暴力,本文从时间角度和不同立法层面角度描述了我国家庭暴力之立法现状,对我国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进行评析,指出我国制定专门反家暴法的社会基础,出台反家暴法的意义以及不足之处。就警察介入而言,警察权力具有特殊性,是干预家庭暴力至关重要的力量,要明确警察在家庭暴力防控中的角色定位,要加强对公安机关的教育培训,提高警察对家庭暴力危害性的认识,避免处置家庭暴力案件时的警察不作为问题。就司法介入而言,本文指出了我国司法对家庭暴力介入的不足之处,并就司法介入中的几个关键性问题进行了详细探讨,包括保护令制度、正当防卫的认定和证据规则的完善。就社会介入而言,国家公权力与社会应该共同承担起反家庭暴力的责任。要建立家庭暴力整体防治网络,明确整体防治下司法机关、警察机关、社政机关、医疗机构、教育机关等各个机关的职责,做好受虐妇女庇护服务,整体防治下受虐妇女庇护服务应该坚持尊重人性尊严、负责任的照顾、对社会的责任等原则。第五章论述了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限度。任何权力的行使都有边界,公权力对家庭暴力的介入也有边界。我们之所以关注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限度,是因为权力具有强制性以及权力可能会被滥用。国家介入家庭暴力应该遵循一些实质原则与形式原则。其中,实质原则包括正义原则、家庭自治原则、尊重人性尊严原则和功利原则,形式原则包括法治原则、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和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