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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是公司自身进行的一种经营活动,但是一场减资却会涉及到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等多方主体的利益,所以,对于减资既不能放任不理,也不能管束太多。我国《公司法》有关减资制度的条文涉及较少,因此在实践生活中,当公司跟股东或者是跟债权人发生利益冲突而寻求司法途径解决时,我们可供依据的法律规范过于抽象,操作性差。过于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往往会导致过度评判自由,不同的法官因为经历、学识、理解能力等的不同导致的判决结果可能就会大相径庭,长此以往不仅不利于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平衡,甚至会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本文通过对一则公司减资纠纷案例进行分析思考,从而针对焦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笔者将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本文所选择的案例案情及其存在的争议焦点:(1)壹点公司的减资行为是否会降低壹点公司的对外偿债能力?(2)壹点公司的减资行为是否会因为减资程序存在瑕疵而导致无效?(3)壹点公司的股东叶林航、叶林波是否应该向朗豪公司承担责任?第二部分对争议焦点一展开分析,以形式减资和实质减资的理论分类为基础,结合案例实践,分析得出不同性质的减资应该区别对待,对于形式减资,因其不会减少公司资产,公司对外偿债能力也不会受到影响,那么即使减资未通知到债权人也不会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而实质减资因其会导致公司资产的外流,降低公司对外偿债的能力,所以如果减资未通知债权人,便会导致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或者提供担保的权利受损,从而影响到债权的实现。故我国《公司法》应该针对不同性质的减资制定宽严不同的程序要求,这样才能保障双方利益的平衡。本文壹点公司虽是减少认缴部分资本,却也是属于实质减资范畴,因此应该严格规范。第三部分是对争议焦点二的论述和分析。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减资应履行的程序作出了强制性规定,但是并未规定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减资程序的法律后果,所以笔者在剖析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因为程序存在瑕疵而可能导致的减资行为无效、有效还是对特定人无效三种结果,最后得出,在减资程序存在瑕疵时,对特定债权人无效是最合理的解决方法。第四部分是对争议焦点三的分析,作为公司股东,是否应该为公司的瑕疵减资行为承担责任,是分析的重点。公司股东作为减资决议的决定者以及受益者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在公司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减资行为时,股东应该承担未尽到注意义务的责任。最后一部分是案后思考,通过分析案例发现我国减资制度的不足,从而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