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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企业兴起于西方国家,是用经济手段解决社会问题的混合型组织。其将公益目标和商业理念有机结合,创造性地破解社会难题。2004年,社会企业的概念作为一种创新性的公共服务模式被引入中国,高度迎合了我国社会治理转型的时代背景,成为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但目前社会企业在中国仍属于典型的舶来品,相关社会学议题的理论研究多以概念辨析和理论移植为主。随着管理学的介入及交叉学科视角的运用,社会企业的研究出现了一批相对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引入了一些更规范且多样的研究方法,但这些研究多关注社会创业、组织成长等管理学议题,忽略了组织与制度互动等社会学理论研究的视角。为此,本文从中国社会企业本土化实践中的问题出发,提出“社会企业合法性建构路径研究”这一重要理论命题。现阶段,中国社会企业还不具备独立的法律身份和监管体系,社会认知度普遍偏低,相对欧美国家,中国社会企业很难获得体制内的资源支持和社会上的广泛认同。但这并未阻挡本土社会企业的实践探索,目前社会企业已在多个社会服务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与制度环境形成了一定的互动。论文采用案例研究方法,从组织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视角出发,运用合法性理论,提出从累积组织行为合法性到建构组织特征合法性的理论分析框架,来解释社会企业从站稳脚跟到发展转型的演变历程。其中主要考察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在宏观制度支持不足的情况下,社会企业作为新兴组织,创办早期是如何通过行动来赢得社会认同,从而突破资源困境、实现立足的?二是在长期发展过程中,社会企业为什么会将注意力转向组织制度框架的完善?本文以广东省WT工坊作为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详细的阐述和分析。初创阶段,作为新生事物,社会企业的的法律合法性、行政合法性和社会合法性都明显不足,组织只能以业务开展为导向,在局部关系网络内获得必要的社会认同,来站稳脚跟。而在利益相关群体连“社会企业是什么”都一头雾水的情况下,组织很难通过常规化运营直接获得认可。为此,组织不惜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通过与利益相关群体建立情感链接、开展公益活动、提供附加服务等灵活实用的行动方式,彰显自身的功能有效性,获得来自市场端、社会端和组织内部对其行为的认同,从而确定并宣传了其“以商业激活公益”的组织理念,进一步获得社会认同。这一阶段,WT工坊通过累积组织行为合法性,获取了支撑其早期发展的组织合法性。然而,随着组织规模扩张,利益相关主体范围扩大,并对其双重功能的专业化和规范性产生更高的需求;同时,2015年后,社会企业的发展模式在全国范围得到了一定的推广,人们也开始更深入地了解社会企业这种新兴业态。面对宏观制度环境的影响和局部关系网络的约制,灵活、零散的行动方式已难以为继,WT工坊想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通过功能、结构的自我完善以及身份特征的自我强化来探索更稳定、更长远的常规性发展的有效模式,最终形成了“WT工坊+WT农业可持续发展中心+QX农场”一体两翼的新发展格局,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获取了更广泛的内外部认同。至此,组织特征合法性取代了组织行为合法性,成为维系组织合法性的主要来源,组织也实现了从野蛮生长到规范化发展的过渡。综合来看,虽然WT工坊只是个案,但它是中国典型的自主创业型社会企业,从其早期创办到形态变化,都具有鲜明的制度特色。实际上,是组织生存实践的合法性逻辑解决了在宏观制度支持不足的情况下,社会企业的资源困境和立足问题;合法性的获得和维系则推动了在长期发展过程中,社会企业发展路径的转型。从组织行为合法性到组织特征合法性的转变可以被概括“自下而上”的“从事实上的积累到形式上的确证”,这也是制度环境下社会企业获取组织合法性并实现规范化发展的可行路径。通过对个案的理论分析及相应的制度探讨,本文得出以下结论。一是社会企业作为新兴组织形式,组织行为合法性的获得和组织特征合法性的生成是其合法性构建的有效路径。组织行为合法性是对组织具体行为的认同,突出功能有效,以即时的、非常规的组织行为的显著效力为基本表现,是组织快速突破制度梗阻、实现立足的捷径,但获取成本较高,不是长久之计,通常在组织初创期和变革期发挥主要作用。组织特征合法性是对组织常态化发展中的制度安排的认同,突出正式化、规范化、结构化与特征化,以组织功能与结构的制度强化和身份特征强化为根本表现,能够帮助组织形成更鲜明且更具传播力的合法性要素,提高合法性建构的边际效应,并获取更广泛的社会认同,进而推动社会企业转型,成为更具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在组织的平稳发展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二者是一体两面的,既紧密联系,也存在显著的差异。前者是量变的累积,后者是质变的证明。他们都会始终伴随着组织的成长,只是在组织发展的不同阶段会发生侧重点的转变。社会企业可以基于对自身发展阶段特征和所面对制度情景的综合考量,采取“分步走”的合法性建构策略,在不同发展阶段对合法性获取各有侧重和取舍,分步骤、有重点地获取不同类型的合法性,从而逐步累积组织合法性。二是案例拓展了林尚立和蔡禾对有效性累积合法性过程中有效性的内涵,组织的功能有效既反映出了有作用,更是从有作用到有效率的动态演化过程,而这使得通过功能有效自下而上获取合法性具有了效率倾向的内涵,使得组织先天受制于效率的内在发展需要。即社会企业可以通过策略性行动自下而上地构建组织合法性,并通过组织行动的合法性逻辑来突破新创组织的“资源陷阱”。社会企业可以通过切实解决利益相关群体关心的问题,彰显自身功能的有效性和组织形态的优越性,从而逐步改善社会认知、增强内外部认同;并在维持双重使命不变的内核下,对组织结构和行动模式进行创造性地本土化改造,来提高其与我国现有制度框架的协调度和契合度,从而获取合法性。而随着组织合法性构建的成功,内外部制度环境对组织会有更明确的发展期待,从而制度环境通过合法性机制对社会企业的规范化发展进行了形塑。而这一形塑的过程,并不只是传统意义上由外向内的,也内生于组织生存发展的内在需要,这实际上反映出了合法性机制与效率机制的并行。总之,社会企业能够通过实践来探索更具象化的合法性内涵,以实践来丰富对合法性及合法性机制在社会企业生存发展过程中的作用的认识,并为组织发展营造更有利的制度氛围。综合来看,中国社会企业的本土化发展进程必将是一个组织与制度环境的协同发展过程,制度环境形塑组织的同时,组织行动也将深刻地影响制度的建构。从本文案例中,我们发现组织从站稳脚跟到实现可持续发展,面对内外部发展约束的快速变化,从而产生发展路径的转型,这也是中国社会企业普遍面临的实践需要及其做出的制度回应。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阶段,政策体系、经济环境以及社会文化观念都在发生着改变,社会企业作为一种制度创新模式有效提高了社会治理效能,顺应制度变革的趋势。为此,学界、业界和政府需要从更宏观的视野,为中国社会企业的发展营造更有利的制度支持,以良好的制度环境形塑中国社会企业的规范化发展,从而形成广泛的社会事实,以推动市场与社会的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