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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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征求意见稿)中还保留了标准考核、型式批准、计量授权和资质认定四项行政许可,这四项许可在当前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是否需要保留有必要进行评估。《计量法》(征求意见稿)中四项许可的存废考量应在规制理论视域下结合计量法制实践展开,以保障量值准确可靠为前提、以量值传递扁平化趋势为导向、以实现更好规制为指引、以行政许可法的现行规定为基础、以规制目标与工具的正当性考量为核心。规制目标主要从规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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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征求意见稿)中还保留了标准考核、型式批准、计量授权和资质认定四项行政许可,这四项许可在当前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是否需要保留有必要进行评估。《计量法》(征求意见稿)中四项许可的存废考量应在规制理论视域下结合计量法制实践展开,以保障量值准确可靠为前提、以量值传递扁平化趋势为导向、以实现更好规制为指引、以行政许可法的现行规定为基础、以规制目标与工具的正当性考量为核心。规制目标主要从规制目的、功能和理由三个层面进行考量,规制工具主要从规制工具与目标的相适应性、实施情况和实际效果、是否存在替代性规制工具和不存在行政许可时的影响四个层面进行考量。《计量法》(征求意见稿)中四个许可的规制目标都具有正当性。标准考核许可与其规制目标间具有相适应性,它是计量法实践中保障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和溯源性的需要,且未经考核的计量标准可能引起量值混乱,量值传递扁平化趋势下计量标准仍需标准考核许可予以保障,所以,标准考核作为行政许可具有正当性,应当将其保留;而型式批准、计量授权、资质认定许可在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它们都存在替代性工具,且规制计量器具、计量技术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不依靠行政许可,它们作为行政许可缺乏正当性,所以可以将它们废除,寻求其他规制工具。建议对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新产品、计量技术机构、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检测机构分别通过认证模式、“双轨制”、自我声明模式进行规制,并建议修改送审稿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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