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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适用范围最广、最能体现有效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由于著作权客体的无形性、可复制性,著作权的地域性、时间性和权利内容的双重性、侵权损害形态的多样性,以及易于侵犯且难于查证的特性,使得侵害著作权的损害赔偿问题较为复杂。故本文拟分五个部分,对侵害著作权的损害赔偿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第一部分是对损害赔偿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不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时,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目的是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另一方面遏制不法行为的再次发生。损害赔偿主要可分为财产赔偿和非财产赔偿;直接损害赔偿和间接损害赔偿等。第二部分是对侵害著作权行为的界定与侵害著作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研究。侵害著作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著作权并致损害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承担侵害著作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行为的违法性、因果关系与过错。有学者主张著作权侵权责任应为无过错责任,但损害赔偿涉及到利益分配,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与无过错归责原则的理念不符,也不利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因此不应承认著作权侵权的无过错赔偿责任。但权利人行使类似于物权请求权的著作权请求权时不要求对方有过错。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侵害著作权损害赔偿的原则,包括全部赔偿原则、法定赔偿原则、法庭酌定赔偿原则与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第四部分着重讨论著作权损害赔偿的范围与计算。一般而言,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要以受害人被侵权后的实际损害为赔偿范围。著作权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对于著作权财产损失额的确定,要以受害人被侵权后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的违法所得或法定赔偿为依据。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在侵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时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对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主要由法官根据侵权情节、损害后果、受害人与侵权人的情况、当地的经济文化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另外,对于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等合理开支费用,判决前利息等可要求赔偿问题,精神损害赔偿也要有限的予以认可。第五部分是对我国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笔者建议要尽快完善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规定损害赔偿的法定数额,增加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