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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术研究日益多样化的今天,学科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法律与文学”对于扩展法学学科和文学学科的研究范畴有着独特和开创性的意义。文学可以为法学研究提供丰富、生动的文本资料,为法律传播提供便宜的渠道,而从法学的角度研究文学也为文学研究提供了独特的视角。法学与文学之间的这种互动表明:从“法律与文学”的视角出发进行研究不仅可行而且具有实际的意义。本文以具有典型司法文学色彩的《荒凉山庄》为样本,探索法律与文学之间的关系。论文除引言、结语外,共分为四章。引言主要介绍了论文的选题动机、目的以及《荒凉山庄》文献综述。国内外关于《荒凉山庄》的研究多是从文学角度开展的,文学角度的研究开始时间早,研究成果丰盛。从法律角度对狄更斯的《荒凉山庄》进行的研究起步较晚,成果较少。从“法律与文学”这一特殊角度展开的研究则更为少见,从“法律与文学”的角度研究《荒凉山庄》,可能会获取新的进路或者非凡的效果。第一章首先介绍了“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兴起和四个研究分支。20世纪70年代兴起于美国的“法律与文学”运动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产生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并演变出“文学中的法律”、“有关文学的法律”、“作为文学的法律”以及“通过文学的法律”这四个分支。本文主要选取其中两个分支(“文学中的法律”和“通过文学的法律”)的相关理论为依据,对《荒凉山庄》中的法律情节、法律元素以及其对司法改革的作用展开具体分析。第二章重点介绍了狄更斯的生平、时代背景和《荒凉山庄》的故事梗概,为下文分析框定了具体的历史背景。狄更斯个人的经历以及所生活的时代与其作品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丰富的个人经历和19世纪的时代大变革为狄更斯的文学创造提供了大量的素材,这些个人经历和变革也多反映在《荒凉山庄》和狄更斯的其他作品中,在《荒凉山庄》中反映最突出的就是19世纪英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第三章则从“文学中的法律”的角度对《荒凉山庄》中所折射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进行了重点分析。《荒凉山庄》对大法官庭、法律职业者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等法律情节进行了细致的描写,在《荒凉山庄》中大法官庭腐败、黑暗,律师卑鄙、无耻,民事程序僵化、繁杂,这些描写折射出19世纪英国法律制度存在极大的问题。狄更斯借助小说对英国19世纪法律制度特别是衡平法制度大加批判,但是这种批判绝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深受当时主流法律观念功利主义法律观念影响的狄更斯试图通过展示衡平法律制度的弊端,换取世人对法律制度的关注,进而推动法律变革,实现其功利主义的理想法律图景。事实上《荒凉山庄》的发表极大地推动了英国19世纪的司法改革,狄更斯也借助该小说实现了其法律理想。第四章从“通过文学的法律”的视角出发对《荒凉山庄》对于19世纪英国司法改革的推动作用进行了详细的探究。狄更斯生活的时代正是一个报纸业繁荣发展、功利主义法律观盛行的年代。狄更斯的作品以反映社会现实问题、引发民众讨论见长,在当时报纸业繁盛的舆论环境影响下,加之狄更斯善于引导公共舆论,其作品对于当时社会变革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荒凉山庄》向民众揭露了衡平法法院存在的问题,引发了民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这种关注和讨论,在当时已经完成议会选举制改革的背景下,转化成了进一步开展司法改革的推动力。最终,在其他因素推动下以及《荒凉山庄》的助力下,司法改革顺利开展。这也证明了文学之于法律的作用,同时也证明了将“法律与文学”作为研究方法是可行的。最后结语部分对前文的研究进行了概括和总结,重述了法律与文学的相互关系,进一步指出从文学的角度研究法律以及从从法律的角度研究文学,既可行又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