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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保证书制度在我国的设立,推动了我国诚信诉讼的新发展。保证书制度所规定的诚信作证和失信惩戒要求,能有效的提高言词证据的真实性,促进案件的顺利解决。基于目前立法和司法现状中呈现的问题,健全保证书制度需有条件的借鉴域外宣誓制度和具结制度的有效经验,同时需发挥制度的内在修复与外在配合的双重作用,以便更好实现保证书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价值。分析我国民事诉讼保证书制度,第一要义就是研究制度的价值。保证书制度最大的价值就是贯彻了诚信原则,是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制度化的产物,起到了预防不诚信作证的效果。同时,保证书制度完善了言词证据制度,通过诚实引导、虚假惩戒的约束和科学合理规范,弥补了言词证据中的主观性和主体的特殊性所带来的证明效力弱的缺陷。再就是,保证书制度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通过保证书如实陈述的要求能够有效的发现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实现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统一。最后,保证书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通过要求当事人和证人诚信诉讼,避免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所带来的资源浪费,更高效的追求事实真相。立法上,关于保证书制度只在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作出了规定,其中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相关内容;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了证人签署保证书的相关内容。但是对于保证书的签署主体、签署时间、文本内容、拒签的法律以及伪证处罚等均规定的不够全面。司法上,借鉴宣誓制度有效经验,各地法院纷纷开始探索实践保证书制度。但是由于立法的不规范和地域的差异,导致保证书制度的实行存在差别,主要集中于保证书的内容和保证书的签署程序的不同,因此造成了司法混乱的局面。基于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不难发现保证书制度在我国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而言,保证书签署的主体不明确、签署时间不规范、保证书格式内容不统一、拒签法律后果不合理以及伪证责任不健全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司法解释创设保证书制度不科学、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完善、证人拒证权的缺乏和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空白等原因。为了解决我国民事诉讼保证书制度的适用问题,需要借鉴域外的宣誓制度和具结制度有效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民事诉讼保证书制度进行完善。首先需要将保证书制度的司法解释法律化,应以民事诉讼法的形式将这一重要制度加以确立;再就是对保证书具体制度内容的完善,针对问题一一完善,具体包括明确适用主体、规范签署时间、统一格式内容、具体拒签后果以及健全伪证责任。最后就是保证书相关配套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具体包括建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赋予证人拒证权和完善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