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被载入宪法。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依法办事首先应当依宪办事。我国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违宪审查制度,而只是规定了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违宪审查只是广义上的保障宪法实施制度的一个环节。迄今为止,我们既没有设置具体负责受理与审查违宪案件的专门机构,没有制定具体的违宪审查的特别程序,也没有设计出一套进行违宪审查的理论和原则。“孙志刚案件”再次引发各界对我国违宪审查的讨论和关注。从世界各国违宪审查机构的设置看,大体上分为三大类:一是由代表机关负责违宪审查,以英国为代表;二是由普通法院负责违宪审查,以美国为代表;三是由专门机关负责违宪审查,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只有在专门机关违宪审查与普通法院违宪审查这两种模式下,违宪审查才是通过司法或准司法程序进行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有必要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并坚定不移地推进其制度化,这是维护宪法权威的必由之路。为了改变宪法的最高效力无从落实的现状,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违宪审查制度,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关键在于改革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体制,建立宪法法院作为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形成我国的宪法诉讼制度。建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对树立宪法权威,保障民主权利,维护政治和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