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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目的就是解决目前城市管理中多头执法、执法混乱的情况。综合执法权集中了过去几个部门(包括市容、市政、城建等)的执法权。这也使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承载着城市管理秩序与“弱势群体”之间形形色色的矛盾,处在一个矛盾频发的集结点上。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地报纸以及各种传媒不断报道各地城管执法者在执法时出现的种种问题,尤其是由于执法方式的不当造成的恶性冲突事件不胜枚举,流血事件亦不在少数。城管的执法方式体现的不仅是权力的运行效果问题,也是法律的运行效果。执法方式体现的是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联系着国家公共管理权力的运行与公民权利的保护,最终回归于公民的权利。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实行过程中,执法方式的不当运用导致城管与执法相对人甚至是普通民众的巨大矛盾。这种矛盾状态实际上是权力的运行和权利的保护这对互相依存的矛盾关系的失衡状态。这二者之间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相反这种失衡状态在现在这样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使二者都遭到了破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执法权力与执法相对人的权利平衡是建立在城市社会的整体利益基础上的,最终又回归于城市社会的整体利益。
在实际的城管执法中牵动着三个方面:国家基于公共管理职能赋予城管的执法权力、城市生活者的公共利益和执法相对人的生存和人身权利。城管在执法时出现的种种问题实际上体现了这三方博弈的状态。冲突事件反映的是利益平衡的状态被打破,损失的不是受害方的权利或者权力,而是基于一种依存关系的这三个方面都受到了破坏。要使城市公民权利得到保护,使执法权力不被破坏,维护二者的平衡必须改变单一的执法方式,实现执法方式的法治化和人性化,应当综合运用强制性执法方式和非强制性执法方式两种性质的手段。达到执法方式的刚柔并济是城管执法应当追求的执法方式目标。只有依法执法才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维护国家法的尊严和法律的权威,只有人性化执法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非强制性执法方式才能使相对人心悦诚服,使公民权利得到保障。当然,仅从执法方式入手,来实现执法过程中的权利与权力平衡是不可能解决问题的。如果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执法人员与执法相对人的对立关系,执法方式也是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改变的。换句话说,城管问题不断以各种形式出现,表面上看是执法方式的不恰当,甚至是各色各样以执法为幌子的非法行为造成的,但是城管的执法方式不当却有着更深层的原因。要想解决执法方式的问题,就必须挖掘更深层次的原因,从根本上解决执法方式不当造成的冲突。
以临潼区的城管执法方式来看,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就是法律制度。具体是指城管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城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是城管相关工作者一直在反映的问题,从人大代表到普通民众,从执法人员到执法相对人,都认为城管问题不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城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政府管理是一项庞大有序的工程,城管作为政府管理的一种职能表现方式可以折射出政府管理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张力。当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在法的时代,一切社会事物的首要和终极的评价标准就在于法律。因此,完善的法律制度是解决城管执法方式问题的重要因素。
第二个方面是主体问题。执法人员和执法相对人对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制度并不完全理解,甚至根本不知道此制度设立的原因和本意。城管执法就是“罚款”,就是“处罚”,在这种观念的左右下,城管执法人员与执法相对人成了“天然”的敌人。这样的曲解必然导致双方矛盾的激化,权力与权利的动态平衡就必然要被打破。当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对此项工作有充分的理解时,才有可能使用适当的工作方式,正确地行使自己的职责。当被执法者对于城管执法的目的和性质有理性的认识时,才能改变城管执法者在适用不同的执法方式时陷入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
第三个方面是制度问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为一个执法部门,面临着太多的矛盾和冲突,没有哪个执法或司法单位在履行职责时与相对人发生如此多的、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冲突事件,也没有哪个部门遭到这么多、这么强烈的质疑。城管问题其实是一个社会问题,只从执法方式方面来探索、研究和改善是不可能解决的,由城管执法人员这个群体来承担所有的责任不仅是对执法人员的不公也是回避矛盾的表现。社会问题需要整个社会来协同解决,一味地指责和嘲讽是没有用的。
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地报纸以及各种传媒不断报道各地城管执法者在执法时出现的种种问题,尤其是由于执法方式的不当造成的恶性冲突事件不胜枚举,流血事件亦不在少数。城管的执法方式体现的不仅是权力的运行效果问题,也是法律的运行效果。执法方式体现的是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联系着国家公共管理权力的运行与公民权利的保护,最终回归于公民的权利。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实行过程中,执法方式的不当运用导致城管与执法相对人甚至是普通民众的巨大矛盾。这种矛盾状态实际上是权力的运行和权利的保护这对互相依存的矛盾关系的失衡状态。这二者之间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相反这种失衡状态在现在这样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使二者都遭到了破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执法权力与执法相对人的权利平衡是建立在城市社会的整体利益基础上的,最终又回归于城市社会的整体利益。
在实际的城管执法中牵动着三个方面:国家基于公共管理职能赋予城管的执法权力、城市生活者的公共利益和执法相对人的生存和人身权利。城管在执法时出现的种种问题实际上体现了这三方博弈的状态。冲突事件反映的是利益平衡的状态被打破,损失的不是受害方的权利或者权力,而是基于一种依存关系的这三个方面都受到了破坏。要使城市公民权利得到保护,使执法权力不被破坏,维护二者的平衡必须改变单一的执法方式,实现执法方式的法治化和人性化,应当综合运用强制性执法方式和非强制性执法方式两种性质的手段。达到执法方式的刚柔并济是城管执法应当追求的执法方式目标。只有依法执法才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维护国家法的尊严和法律的权威,只有人性化执法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非强制性执法方式才能使相对人心悦诚服,使公民权利得到保障。当然,仅从执法方式入手,来实现执法过程中的权利与权力平衡是不可能解决问题的。如果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执法人员与执法相对人的对立关系,执法方式也是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改变的。换句话说,城管问题不断以各种形式出现,表面上看是执法方式的不恰当,甚至是各色各样以执法为幌子的非法行为造成的,但是城管的执法方式不当却有着更深层的原因。要想解决执法方式的问题,就必须挖掘更深层次的原因,从根本上解决执法方式不当造成的冲突。
以临潼区的城管执法方式来看,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就是法律制度。具体是指城管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城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是城管相关工作者一直在反映的问题,从人大代表到普通民众,从执法人员到执法相对人,都认为城管问题不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城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政府管理是一项庞大有序的工程,城管作为政府管理的一种职能表现方式可以折射出政府管理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张力。当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在法的时代,一切社会事物的首要和终极的评价标准就在于法律。因此,完善的法律制度是解决城管执法方式问题的重要因素。
第二个方面是主体问题。执法人员和执法相对人对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制度并不完全理解,甚至根本不知道此制度设立的原因和本意。城管执法就是“罚款”,就是“处罚”,在这种观念的左右下,城管执法人员与执法相对人成了“天然”的敌人。这样的曲解必然导致双方矛盾的激化,权力与权利的动态平衡就必然要被打破。当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对此项工作有充分的理解时,才有可能使用适当的工作方式,正确地行使自己的职责。当被执法者对于城管执法的目的和性质有理性的认识时,才能改变城管执法者在适用不同的执法方式时陷入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
第三个方面是制度问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为一个执法部门,面临着太多的矛盾和冲突,没有哪个执法或司法单位在履行职责时与相对人发生如此多的、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冲突事件,也没有哪个部门遭到这么多、这么强烈的质疑。城管问题其实是一个社会问题,只从执法方式方面来探索、研究和改善是不可能解决的,由城管执法人员这个群体来承担所有的责任不仅是对执法人员的不公也是回避矛盾的表现。社会问题需要整个社会来协同解决,一味地指责和嘲讽是没有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