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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咎辞职制度是现代政治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美国政务类公务员引咎辞职制度是美国政府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务类公务员是指美国政府中担任制定政策和监督政策执行的高级官员。美国的政务类公务员引咎辞职即是指美国政府中的政务类公务员因为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出于道德自律或者外部压力,不宜继续担任该部门领导职务,由本人主动辞去现任职务的行为。美国政务类公务员引咎辞职制度是政府责任的一种追究方式和表现形式,是指在美国政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有关于美国政务类公务员因负个人领导责任而主动辞去现任职务的方式、方法、程序的制度性规定和政治惯例。美国的政务类公务员引咎辞职制度是从美国建国以来到现在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政治制度。它是由政府和社会双重推动的。美国的政务类公务员引咎辞职制度的发展过程依次为:美国联邦宪法和宪法精神赋予了引咎辞职制度的基本思想,乡镇自治精神孕育了美国人高度的公共责任感;《彭德尔顿法》的颁布促进了引咎辞职制度的发展,利益集团的涌现使得政府官员辞职压力加大;功绩制的改革增加了引咎辞职制度的内容,进步主义运动巩固了引咎辞职制度的社会基础;《政府道德法》及其改革使引咎辞职制度的道德责任追究更加完善,非政府监督政府机构的出现,使引咎辞职制度的外部环境趋于完善;“政府管理改革”运动使引咎辞职制度趋于成熟。当前的美国的政务类公务员引咎辞职制度包含着一些现代政治价值:人民主权原则、责任原则、信息公开原则、回应原则。美国的政务类公务员引咎辞职制度追究的责任是领导责任,领导责任中包括道德责任和政治责任。其中,道德责任主要包括廉政责任、生活作风责任、诚信责任;政治责任主要是指政治态度、政治绩效。引咎辞职制度的参与主体既有政府机构,也有社会组织,还包括广大民众;引咎辞职的程序是约定俗成的政治惯例,美国政务类公务员引咎辞职制度对辞职官员的再就业限制较严格。美国政务类公务员引咎辞职制度的一个作用在于调节和平衡国家三种权力,保持政局稳定;另一个作用在于调节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保持社会稳定。美国的政务类公务员引咎辞职制度具有两个方面的特色。一方面,它有独特的制度内部设计,是指这个制度中责任分工明确,辞职程序惯例化,辞职后限制措施严厉;另一方面,这个引咎辞职制度有着独特的制度外部环境,首先,它是以民众的意愿和利益为基本出发点的,其次,舆论媒体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最后,公民的政治参与较为理性。对于美国的引咎辞职制度,一方面我们要看到它的特殊性,一方面也要善于吸收和借鉴它的有益的成分。例如,对领导责任的明确认定,加强议会(人大)的监督职能,规范引咎辞职的程序,坚持信息公开原则,扩大引咎辞职制度的透明度,发挥和引导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等等,都可以为完善我国的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提供比较好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