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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来,由于受到国有企业改革以及其他形式的经济组织大量增多等因素的影响,劳动关系主体也由原来的行政化向市场化转变。在这种条件下,劳动关系变的相对复杂,有关劳动争议的案件日益增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已经成为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要依据,其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正是基于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地位的重要性,国家从立法上加强了对它的规制。《劳动法》明确赋予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权利,但是对该权利并未进行细化,对于劳动规章制度应当包括的内容以及制定程序也只字未提,这对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十分不利。在实践中,由于受到严峻的就业形势影响,劳动者处于极其弱势的地位,而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其优势来制定不利于劳动者的劳动规章制度,并以此成为剥削劳动者的工具。在此种背景下,为维护劳动者的利益,使其获得尊严,规范用人单位制定科学的劳动规章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宗旨出发,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实施情况进一步予以规定,但是却矫枉过正,在实践中仍旧缺乏可操作性。要保证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应当从立法上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进行有效规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便促使用人单位内部关系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立法的不完善与理论研究的薄弱、混乱有密切关系。我国近几年才开始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进行学术整理,时间的短暂性决定了对其研究的先天不足,很多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尚未展开,更难谈及深层次的研究。基于此,本文从劳动规章制度所涉及到的基本概念入手,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在大量研究法律条文的基础上,结合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与此同时,笔者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着眼于理论界争议较大的几个基本问题,紧密联系我国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指出我国目前立法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内容、程序等方面所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完善的建议。关于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笔者赞同“格式条款说”的观点,并主张《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模式应当理解为“单决制”,坚持用人单位是劳动规章制度的唯一制定主体。本文由三个部分构成,具体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介绍了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相关的基本理论问题,在明确了其概念以及特征的基础上,分析了目前学界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性质研究中较具影响力的四种学说:法律规范说、契约规范说、根据二分说以及集体合意说,并且在充分分析上述学说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此外,笔者还针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效力位阶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为后文的分析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部分首先扼要地介绍了我国现阶段关于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立法现状,对其进行了评析,并具体分析了立法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内容和程序方面规制存在的不足。第三部分针对目前我国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立法缺陷,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