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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地域管辖制度是行政诉讼的一个重要制度设计,其对于当事人诉权和实体权利的保护拥有着重要的意义。在西方司法独立的国度中,在一般情况下学者们对于地域管辖的研究非常的少,因为无论哪一个法院审理案件在正常情况下都会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判决。但是中国的司法实践是中国的司法不能独立,那么这时候研究地域管辖,对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有着特别的意义。本文试图寻找出一些建立行政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原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地域管辖制度的重新建构。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主要介绍地域管辖的基本涵义。作者认为,中国的地域管辖制度设计存在至少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是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以及唯一性,;二是立法规定模糊,在此,以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为例进行了说明;三是地域管辖欠缺了对原告的保护,而重视对被告的权利保护。第二部分作者提出了建立行政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的基本原理。作者从六个方面对此进行了论述:一为保护诉权的需要;二是建立地域管辖需要遵循效率,方面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原则;三为必须着眼于建立和维护司法独立的审判体制;四为遵循最密切联系的原则;五为当事人选择的原则;六为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原则。第三部分为在第二部分基本原理的基础上,作者对我国目前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就被告”原则提出了反思。这部分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对“原告就被告”原则建立的基础的反思;二为就建立在“原告就被告”这一原则上的地域管辖制度,造成了我国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功能的错位,导致了法院无法发挥在现代社会中建立行政诉讼制度所应该达到的目的,因为法院与被告行政机关在我国社会中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导致法院无法在行政诉讼中保持中立,而保持司法的中立性是司法审判权取得其正当性的基础。面对法院无法发挥在行政诉讼中的审判职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应对此一困境的对策。这是本文第四部分的内容。本部分主要介绍了浙江台州中院推出的异地交叉管辖制度。作者首先介绍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的实施情况以及台州中院所认为的法律依据,其次作者从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中寻找出回避以及变更管辖制度作为此一制度为什么会在实践中出现作出了一定的解释,随后,作者也对这一制度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作出了一定的评价。第五部分,作者对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地域管辖制度作出了初步的探讨。作者从扩大一般地域管辖法院的范围和专属管辖以及行政合同的协议管辖等方面对建构我国行政诉讼地域管辖制度进行了初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