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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言词原则是以人本主义理论、意思自治原则、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等具有辩证唯物主义色彩的理论为理论基础,顺应刑事审判不断追求公正的趋势,而逐渐确立并在各国的刑事审判制度中不断贯彻实施和拓展的,直接言词原则体现了人类反封建的政治要求和对司法公理性的要求,它是由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合并而得的,这两个分原则又蕴含着对刑事庭审程序的不同要求,二者的融会贯通、相辅相成为直接言词原则总体的发展铺平了道路,直接言词原则在刑事审判制度中的应用也会使得刑事案件的审判更加合理公正,更有助于保障人权。我国刑事审判制度对直接言词原则的缺失和背离,严重阻碍了刑事审判程序的公正公平化发展,难以适应国际社会刑事诉讼制度的新形势,影响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和诉讼效率等诉讼价值的实现,最重要的是无法切实实现刑事司法目的,无法给予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诉讼当事人有利的司法保护,因此,有必要对直接言词原则及其他审判制度进行构建,而且我国现阶段刑事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也为直接言词原则和刑事审判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夯实的基础。本文主要通过对直接言词原则的内涵及其基本要求、诉讼功能的阐述,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与直接言词原则类似的规定加以展示,并深入分析我国在立法方面对直接言词原则的背离,以及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与直接言词原则的冲突,追根究底,深刻总结造成这些缺失的原因,最后认为应该顺应社会刑事庭审改革的大环境,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和司法实践基础的情况,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在刑事审判程序中关于直接言词原则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立法规范和司法实践,如交叉询问制度、集中审理原则、候补法官制度等,构建和部署适合我国对抗式刑事庭审形式的刑事审判体系,以便使我国各级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有据可循,实现控审分离,扭转仅仅重视实体、忽略程序的观念,真正实现刑事审判中的公正和人类对平等、民主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