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简称交强险)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已有一年的时间,该制度充分利用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社会管理效用,对于完善我国的立法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交强险制度在发挥诸多积极作用的同时,由于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矛盾。为更好地实现交强险制度的人本主义精神,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必须在总结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实际,探索完善这一制度的有效途径。本文将围绕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特点和保险属性,针对其实施中产生的问题进行专门的探讨分析,以提出完善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有益对策。本文的研究认为,交强险制度运行中所产生的主要问题包括: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保障功能不足、削弱经营主体的风险评估职能和抬升经营成本、相关配套制度(社会救助基金)资金来源匮乏。这些问题和矛盾的主要根源是由于政府和保险公司的职能错位所致。由于交强险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的属性,其实施过程包含了公共政策的内容。从经济学角度看,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具有外部效应,在市场机制下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能够起到应有的作用,导致了市场失灵。政府通过立法形式强制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就是将其置于公共产品的范畴来解决这一外部性问题。从行政角度看,作为一种政府的行政和管理行为,其特征是解决一定的社会问题,建立公共利益的项目、处置公共财产与资源。由交通事故引发的受害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大众的安全和权益等社会问题就成为了公共管理的客体对象。交强险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政府在交强险的制度安排中应该平衡投保人和社会公众、权力主体与保险经营主体等各方面的利益矛盾,作为公共管理的主体,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鉴于我国目前交强险制度正处于制度的完善时期,各项配套的措施也尚在制定和完善过程中,所以建议首先通过完善立法和相关配套制度,如社会救助基金和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诊疗标准,以及建立有利于保险公司经营的内部机制等途径完善交强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