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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声称已开始对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实行调查,以确定这三大评级机构是否在次贷危机期间出现了违背法律和职业规范的行为。很明显,在危机广度和深度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投资者和监管部门都将矛头由原来的银行体系转移到信用评级机构上。银行盲目贷款是整个危机的源头,但是如果贷款没有被重复证券化,风险会保留在银行体系内,这种情况下监管机构能够使用有效的行政和经济手段加以控制。正是由于投资银行和评级机构的介入,风险被引入到资本市场,而且成指数扩大。信用评级机构在其中扮演了扩大风险的催化剂角色。在全球信用评级市场,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3家公司占有的市场份额超过90%,自2007年4月新世纪金融公司申请破产保护,从而触发次贷危机以来,犹如多米诺骨牌的翻倒,迅速发展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三大评级机构就一直处于风口浪尖之上,倍受指责,信用评级机构声誉日下,其损失最大的便是其“声誉资本”。本文主要分析了评级机构受指责的两个方面:一是评级公司低估了CDO等产品违约概率,产生评级误差。许多CDO被评级公司给予了很高评级,如标准普尔将2005-2007年发行的CDO被评为AAA等级;二是评级公司评级后的预警功能滞后,大规模下调了许多结构融资产品的信用等级,引发全球金融市场的大震荡。笔者对此次金融危机中信用评级机构的相关表现以数据统计、对比的方式展现,进而揭露出信用评级机构发展近百年以来所潜藏的本质问题,主要体现在垄断性、利益冲突问题、监管缺乏问题、评级方法、程序、模型漏洞问题等方面。这些本质问题的突出对我国发展信用评级市场敲响了警钟。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第三方信用评级市场发展的现状及不足,并借鉴国际信用评级市场监管措施的经验,构建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信用评级市场发展模式。次贷危机发生后,欧美监管当局聚焦评级机构可靠性、透明性及竞争性三大主要问题,从利益冲突、信息披露、内部管理以及商业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评级机构面临着深刻的自身的反省与制度更新。各家评级机构对自身内部管理、信息披露、评级方法等方面进行了自查,并针对危机中所暴露的不足制定了相应的改进方案并向外部发布了公告,以逐步挽回市场声誉。欧美监管当局以及评级机构自身的措施改进,为构建我国第三方信用评级市场提供了思路。笔者对我国第三方信用评级市场的机构发展状况、市场管理现状以及外资机构进入状况进行分析,并揭示出我国第三方信用评级市场的诸多不足,主要分为两大板块:市场环境的缺陷以及评级机构内部的缺陷。在此基础之上,本文为完善我国第三方信用评级市场总结出改革模式,分别从监管模式、评级行业发展模式、发行方模式以及评级制度模式四个方面具体描述了我国发展第三方信用评级市场的构思策略。第一,监管模式。分为三部分:第一,事前监管,实施信用评级机构认可体制,培育民族机构品牌;第二,事中监管,建立利益冲突规避机制,完善信用评级机构内控机制,促进其规范运作;第三,事后监管,建立信用评级事后检验机制,实施适当的“退市”体制。第二,评级行业自律模式。考虑采用IOSCO提出的执业标准,在评级过程的透明性、评级人员的职业操守、评级业务质量的保证等方面做出努力。同时,完善评级机构的内控机制,避免潜在利益冲突的不利影响及自身的规范运作。第三,发行方发展模式。对发行方的责任进行明确,要求发行方能提供准确、全面的基础信息,积极配合评级人员的工作、对评级人员提出的问题及时回应,在公司战略计划、竞争环境、经营方针等发生变化时及时与评级机构沟通。第四,信用评级制度模式。本部分主要涉及两方面,其一,双评级制度。本文着重介绍了双评级制度的声誉机制发挥效应的原因,通过KMRW声誉模型的模拟,得出双评级制度提升评级公信力的方式;其二,评级人员从业制度。对进行评级业务的相关人员的准入设置壁垒,进而全面提升整个信用评级行业的人员素质,有利于促进信用评级行业的良性发展。本文所存在的不足在于,在强调评级机构过失时,并未考虑评级机构本身的本质属性。信用评级机构是基于一定统计模型进行评级,前提是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评级机构提供的只是一种基于专业规则和监管规则的“意见”。本文在批判评级机构的同时没有从其他方面,如发行方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等方面说明评级机构所受指责是否完全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