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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仲裁这一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在国际商事活动中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已成为众所周知的事实,论文开门见山即提出法院这一具强制性的国家机关与国际商事仲裁密切且特殊的关系。其中,作者提出自己的鲜明主张,即尽管法院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表现形式上具有消极的干预监督和积极的支持协助这两种看似截然相反的作用,但实质上两者是相同的,都是为了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这即是本文的论点。 论文接着根据法院在国际商事仲裁作用的历史发展、相关国际公约、仲裁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总结出法院越来越多地支持国际商事仲裁这一大趋势。 基于这样的论点和发展趋势,论文分别对与我国实践密切相关的五种作用一一进行了研究和论证。对每一个具体作用,本文皆是先针对国际上的相关问题和发展趋势进行深入研究,从而有借鉴的对我国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最终提出针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办法。 在对这五种作用的论述过程中,论文亦提出作者自己对具体问题的创造性建议和观点。比如对保全措施,作者建议采取由仲裁机构作出决定,而由法院予以执行的方式,从而克服了完全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和执行保全措施所带来的弊端。通过对法院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五大作用的论述,论文最后再次重申法院应该更多地支持和协助国际商事仲裁这一大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