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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关系越来越多样复杂,司法实践中的案例逐步多样化,当事人恶意进行虚假、恶意诉讼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为了防止当事人之间通过互相串通,虚构案件事实的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恶意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我国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引入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赋予因原判决而利益受损的第三人诉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由于规定简单,实践操作难度大,该制度自出世以来饱受学界争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出台,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起诉条件、受理审查程序、撤销对象、审理程序等等进行了细化规定。但从实践来看,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本文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案例,分析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司法适用问题,了解其不完善之处,继而提出对相关问题完善建议。首先,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定义出发,论述该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必要性,然后立足于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审判实例的审理情况阐述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我国的司法适用概况。其次,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案例,分析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当下仍然存在的问题,主要涉及法院的立案审查尺度、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范围、审理范围、撤销对象、裁判方式、回避等问题。再次,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法国和台湾地区相关规定,立足我国司法实践,提出完善该制度的建议,主要包括: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置体例、第三人撤销之诉适格原告的合理设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案审查程序和尺度、统一法院对第三撤销之诉适用条件的审查标准、明确法院的审理范围、细化撤销对象的规定、增设调解的结案方式、明确回避的规定、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诉讼收费标准、协调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与原诉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制定相关的惩罚机制谨防第三人撤销之诉被滥用。最后,从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申请再审、执行异议、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立法本意出发,阐述第三人撤销之诉与以上制度的协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