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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务复议前置制度主要体现在《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中。虽然只是行政复议的一个部分,但它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税务复议前置制度的设置可以确保国家税收利益,维护征税机关公信力,减轻诉讼负担,避免司法资源浪费。但是作为一种税务争议救济制度,它的缺陷也是明显的。针对税务复议前置制度,目前国内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保留税务复议前置,另一种则是废除税务复议前置,或者是有条件的予以保留。但是探讨税务复议前置制度存废问题的专门文献并不多,多是在分析税务行政复议制度问题时提及,或者是基于保留复议前置基础上对税务复议前置制度的完善建议。对比分析国内外适用税务复议前置制度的情况,我国税务复议前置制度存在着诸如违背行政复议立法初衷、违背宪法赋予纳税人的基本权利、违背公平争议原则等缺点,使税务行政复议流于形式,应当全部予以废除。同时,在废除税务复议前置制度后,我们也应当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及诉讼制度,保障纳税人权利救济渠道的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