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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进程的不断加快,高楼大厦随处可见,高层建筑的增多也伴随着高空抛物侵权案件数量的逐年上涨,这类案件对受害人的身心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但因其具有极强的突发性和隐蔽性,加害人往往难以确定,证据也无法及时收集,导致受害人的损害难以得到救济,无法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虽然《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对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抛物现象作出了规定,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也对其进一步细化,但立法中仍然存在一些模糊地带,没有完全解决高空抛物领域的责任追究难题,需要进一步研究高空抛物领域的责任承担问题,同时提出相对应的完善措施和解决方案。本文以高空抛物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大众日常生活为背景,针对法院在该领域司法裁判中面临的困境,从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审判实践切入,通过总结案例焦点引出《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并对案件焦点进行分析,归纳无法确定加害人的高空抛物案件在司法裁判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当前我国加害人不明的高空抛物损害领域民事责任制度的缺陷。在司法实践层面,结合现有的理论研究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提出对高空抛物案件的处理建议;再从实务落脚到理论中,着眼于单一救济途径的局限性,建议引进其他制度解决问题,例如引进正承担着意外损害风险分担责任的社会责任保险制度,除此之外,国家也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对受害人提供全面的救济,最大程度的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