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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首条将职业禁止的规定纳入刑法体系,作为一种在一定期限内将犯罪人与相关职业相隔离的法律制度,职业禁止的主要功能在于预防职业犯罪的再次发生,保护社会法益免受职业犯罪的再次侵害。然而由于《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内容较为简略,因此学界对职业禁止的性质仍有争议,该规定适用的具体条件也不明晰,同时司法适用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故而有必要对该制度进行全面深入研究。有鉴于此,论文在借鉴他人研究成果以及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刑法中的职业禁止进行了系统研究。本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职业禁止的概述。该部分开篇介绍了职业禁止的概念,明确了职业禁止的特点,在追溯我国职业禁止历史沿革的基础上,重点阐述了职业禁止的立法价值,指出职业禁止的设立将有利于实现对职业犯罪的特殊预防、一般预防以及对社会法益的进一步保护。第二部分探讨了职业禁止的法律性质。目前职业禁止的性质尚无定论,理论上有资格刑说、非刑罚处罚措施说和保安处分说三种代表性观点。对比发现,职业禁止不符合资格刑与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特征,相反从其适用的目的、条件和与刑罚的关系上看,都更接近于保安处分,故其不属于资格刑抑或非刑罚处罚措施,而宜理解为是一种实质上的保安处分。第三部分阐述了职业禁止的适用条件。该部分从职业禁止适用的对象条件、实质条件、刑罚条件三个方面对职业禁止条款进行了解析。对象条件重在把握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和违背特定职业义务的内涵和外延;实质条件包括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需要的界定问题;刑罚条件则主要解决被判处管制、附加刑以及缓刑期满后能否适用职业禁止的争议问题。第四部分在实证考察的基础上,分析指出我国当前职业禁止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司法适用中职业禁止易与禁止令相混淆,违反从旧兼从轻原则予以适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其适用领域过于狭窄,适用程序不够明确,且法条第三款“从其规定”如何适用也存在诸多争议。有鉴于此,必须明确区分职业禁止与禁止令,禁止职业禁止的溯及适用,扩大其司法适用范围,同时构建出职业禁止的适用程序,并严格把握“从其规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