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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问题在我国是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为了探究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住房权的宪法保护”进入我们的研究视野。住房权是“人人享有的能维持其有尊严地生活的最低限度的居住的权利”。“住房确保权”、“住房公平权”、“住房舒适权”是住房权的基本内容。住房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住房权的宪法保护具有理论必然性和现实必要性。住房权属于社会权范畴,它具有双重权利属性,以积极权利为主,消极权利为辅。因此,需要国家也履行积极保护和消极尊重双重义务,其中尤以履行对弱势群体的积极保护义务为重。我国住房权至今未入宪,为促进公民住房权的实现,建议以宪法明文规定或宪法解释的方式尽快使其成为宪法上的权利。我们同时应根据宪法人权条款上隐含的住房权保护精神,早日出台我国的住房法,并借鉴域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完善针对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制度。为了更好地救济住房权,有必要在中国建立司法化的违宪审查制度,当然这可能需要待以时日,现阶段,“合宪解释”可成为住房权的宪法保护在中国得以实现的有效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