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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吸烟是全球六大死因的危险因素,每年约600万人因使用烟草而丧命,60多万人死于二手烟暴露,并导致数千亿元的经济损失。吸烟又是已知危害且可以预防控制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国际控烟经验证明,实施控烟立法是降低烟草危害最有效的手段,而实施全面禁烟法是控制二手烟危害的唯一有效措施。广州市2010年9月1日正式实施《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全国现有的大多数控烟法规一样,《条例》是部分禁烟法规,将控烟公共场所场所分为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目前,关于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控烟效果评价的文献甚少。本研究目的是了解《条例》实施三年来(2011年~2013年)广州市公共场所的执行情况,比较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控烟效果,为推动广州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提供实证依据。方法2011年、2012年和2013年7月,采用现况调查方法,通过多阶段分层抽样方法抽取广州市15个控烟执法部门分管的23类公共场所,对场所控烟情况进行暗访,对场所内≥18岁的工作人员进行问卷调查。由经统一培训的调查员观测记录场所的基本信息、《条例》实施情况、场所内吸烟现象;对场所人员开展面对面调查,获取调查对象的一般人口学资料、控烟相关知识与态度、吸烟情况。用χ2检验或者趋势χ2检验比较分析近三年广州市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控烟情况的差异和趋势。结果2011年~2013年对广州市1360个公共场所(包括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进行暗访,三年分别为471个、454个和435个。2011~2013年,公共场所内控烟条例执行情况三年间有波动,场所内禁烟标志、控烟举报投诉电话的张贴率呈逐年上升趋势(85.77%、90.31%、91.49%,P<0.05;2.55%、15.20%、33.56%,P<0.05),法定禁烟场所禁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逐年增加(85.75%、89.38%、91.80%,P<0.01;2.37%、12.39%、35.33%,P<0.01)。场所内禁烟标志的张贴情况最好,达85%以上,2013年禁止吸烟场所最高为91.80%,其余指标张贴率多在50%以下。2011年~2013年,尽管公共场所吸烟现象、吸烟者、烟头、烟味逐年增多,但这四项指标均是禁止吸烟场所明显低于限制吸烟场所(均有P<0.05)。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限制吸烟场所的烟头三年的变化无统计学意义(P>0.05)。公共场所内大厅、走廊、厕所吸烟现象较严重;场所内观察到劝阻吸烟率较低(不到10%)。对1593名≥18岁公共场所人员进行了问卷调查,2011年547名,2012年547名,2013年509名。三年场所人员平均年龄分别为31.31±10.88、32.16±10.12和32.00±10.72,女性、20~岁年龄组、高中/中专文化程度、已婚/同居者所占比例较大。现在吸烟率三年分别为21.57%、20.11%和22.59%,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均有P>0.05);均是男性现吸烟率(46.03%、40.71%、47.41%)高于女性(0.68%、2.38%、1.81%)(P<0.05)。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工作人员对执行《条例》的态度积极(P>0.05),对执行《条例》的赞成率超过86%以上,《条例》已实施的知晓率逾62%,两类场所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近三年,禁止吸烟场所人员的劝阻吸烟意愿均明显高于限制吸烟场所人员(均有P<0.05)两类场所人员自报控烟执行情况都不高(均有P>0.05),控烟领导小组、控烟管理制度和吸烟检查员设置,控烟培训和控烟宣传开展等各年总体执行率均不到60%。结论2011年~2013年广州市公共场所控烟效果不甚理想,但禁止吸烟场所的控烟效果优于限制吸烟场所。场所控烟标志张贴率高;但控烟制度建设和控烟培训等有待提高。场所吸烟现象主要发生在场所内大厅、走廊和厕所。场所人员对执行《条例》的支持率高;劝阻吸烟意愿较高,但场所劝阻吸烟现象较低。建议广州市加强公共场所对《条例》的执行力度,适时促进公共场所从部分禁烟到全面禁烟的过渡。控烟不能单纯依靠控烟宣传,要完善控烟制度,设立控烟执法队伍,强化场所人员控烟能力培训,将劝阻吸烟意愿转化成劝阻吸烟的行为。加强场所内控烟执法,尤其是对场所的大厅、走廊和厕所,提高公共场所的控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