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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对我国农业生产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基于农村公共物品的特性和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要求,在人们的观念的中,供给农村公共物品被认为是政府的职责所在,政府在长时期内承担着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主导角色。但是,政府在提供农村公共物品中并没有如大家所期望的那样出色,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现实中出现的供给总量严重不足、供需结构严重失衡、公平性缺位等现象表明,在当前我国农村社会政治、经济、社会快速变革时期,由政府单独供给农村公共物品已不是好的选择,要摆脱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的现状困境,必须变革政府单一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模式,实现供给主体多元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非营利组织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其广泛参与于社会公共服务供给领域。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相对政府供给的低效率,企业供给的利润导向,非营利组织能够发挥平衡公平与效率价值、弥补政府和市场在供给中的不足、满足农村社会对公共物品的不同需求等巨大作用。另外,加上非营利组织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方面具有灵活性、专业性、贴近基层等优势,使其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领域有着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受政府职能观念、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发展程度以及我国非营利组织自身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弊端,使得非营利组织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效。因此,要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的功能,就必须明确非营利组织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的角色定位,具体包括价值定位、供给主体定位和实现方式定位。在明确其角色定位情形下,然后具体从政府和非营利组织自身两个层面探讨如何实现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的角色完善。政府是国家和社会的主要治理者,供给农村公共物品是其履行社会管理的基本职责,因此,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必须发挥其供给主导作用。但是,在应对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公共物品多元主体供给模式的挑战中,政府必须在其职能观念和行政管理方式上加于变革,积极培育和鼓励非营利组织的成长和发展,为非营利组织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乃至整个社会公共服务领域有所作为提供宽松的制度设计和政策环境。非营利组织要在我国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发挥其组织优势,实现有效供给,不具备相当的实力那是不现实的。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尚处于成长和发展的初级阶段,在组织的规模和实力上都极为有限,因此,非营利组织通过在组织精神、资金筹措渠道、职工素质、组织机构、活动方式等方面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组织实力刻不容缓。另外,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非营利组织并不是孤立的,社会上存在其他主体参与供给,因此,非营利组织应该积极与它们发展好关系,尤其是拓展其与政府和营利性组织的关系,努力实现多元主体在农村公共物品供给中形成职能分工、优势互补的稳定合作伙伴关系,真正实现农村公共物品有效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