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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金融危机后,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成为维护全球金融稳定的核心议题之一。在此背景下,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迅速做出反应,在金融改革中更加强调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就我国而言,危机后政府开始关注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各金融监管机构也开展了一些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但与我国金融纠纷数量不断增加的状况相比,这些努力远远不够。目前,我国还没有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门立法,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未对金融消费者概念、金融消费者权利等达成共识。因此,借鉴发达国家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先进经验,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对维护我国金融稳定,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论文在明确金融消费者概念和权利的前提下,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和价值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在对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内容及特点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总结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从立法、保护机构、纠纷解决机制及消费者教育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具体对策。除引言和结论外,论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金融消费者的定义、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原因,以及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特殊性。金融消费者是一种特殊的消费者,是为满足生活需要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商品与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但是并不包括专业的投资机构和专业人士。因受到不具备专业金融知识以及金融商品无形性、复杂性等因素的制约,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应为其制定不同于普通消费者保护规则的特殊保护制度。第二部分论述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内容。金融服务局作为英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承担着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主要职责;由金融服务局推动的“公平对待消费者”项目,旨在改变金融机构对待消费者的态度。信息披露制度不仅强调金融服务局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的职责,还规定了金融机构对消费者的信息披露内容。金融服务监察制度、金融服务赔偿计划和投诉专员制度共同组成了英国的金融纠纷处理及赔偿制度。此外,完备的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也是其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部分分析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特点。与其他国家相比,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完备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设置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发达的纠纷处理机制和金融赔偿机制;完备的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第四部分是英国金融消费者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在充分论述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内容和特点的基础上,立足我国现状,笔者提出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建议。具体包括:加快建设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完善“一行三会”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职责,增加“一行三会”履行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时的处罚权和独立性,并加强行业自律组织的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构建完善的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并鼓励以非诉方式解决金融纠纷;将金融消费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