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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致力于比较全面地研究商事审判的特殊性,并提出了商事审判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的制度设计。目前,由于商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构成了商事审判的主要内容,因而本文主要以商事诉讼案件的审判特征为研究对象。当然,由于商事审判还包括对商事非讼案件的审理,对商事非讼程序的一些特征进行研究也成为了本文的组成部分。就商事审判的特殊性而言,主要表现在审判思维的特殊性、审判程序的特殊性、法律适用的特殊性和商事责任体系的特殊性四个方面。这些特殊性的阐明都是与传统民事审判相比较而得出的。所谓传统民事审判,即以婚姻家庭、继承、一般人身伤害、相邻权纠纷、物权纠纷等传统民事纠纷为审理对象的司法活动,其区别于以公司诉讼、票据诉讼、保险诉讼、证券诉讼、海事海商诉讼为主要内容的商事审判。较之于传统民事审判,商事审判在裁判思维、程序运行、管辖制度与审理方式、法律适用、责任体系等诸方面均不同于传统民事审判。具体而言,商事审判思维表现出了更注重效率、保护营利、尊重商业判断与企业自治、注重企业维持等不同于传统民事审判思维的特征。商事审判出于对效率的追求,审理程序可以相对简化和缩略。在管辖上,适当松绑一般地域管辖中的“原告就被告原则"而实行便利原则,例如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未区分公司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在审理方式上弱化两造对立、宽缓证据制度、着重调解、并吸收商业专家参与审理。在法律适用上,尊崇商事自治规范的优先适用地位。在合同法案件中,对合同违约金效力的判断、对合同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判断因合同的商事性而不同。就商事责任体系的特殊性而言,则主要表现为加重性与减轻性的并存。前者主要指经营者相较于普通消费者承担了更重的注意义务和损害发生后更重的举证责任,也包括双方同为经营性主体时,法律对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课以了更重的义务与责任。后者主要指针对一些运行存在高风险的行业,例如海事海商、航空运输行业,法律特别规定了损害发生后的赔偿限额。同时,公司法上发展出的商业判断规则的司法适用,也属于商事责任减轻性的范畴。以上述对商事审判特殊性的认识和研究为基础,本文提出了商事审判制度的构建,即,原则上不破坏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体系,而对其予以适当增益和调整相关内容。即在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分别在总则和分则的审判程序一编中增设商事审判的总则规定和商事审判的具体制度。商事审判的总则部分应体现效率、维护营利、尊重商业判断等规则。就商事审判具体制度的结构而言,本文将其分为商事诉讼程序制度和商事非讼程序制度两部分。而商事非讼程序则包含了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的部分内容。文章最后还列举了目前亟待适用商事非讼程序审理的公司非讼案件,以进一步彰显改革现行民事诉讼法结构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