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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为犯罪和侦查提供了另外的可能。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的普及,所谓的计算机犯罪与网络犯罪有越来越普遍化的趋向。相对的,侦查机关在侦查此类型的犯罪时,自然不能避免要对犯罪嫌疑人的电脑及计算机内存储的数据进行搜查和扣押,以取得犯罪证据。但是,搜查扣押电子证据与搜查扣押传统证据是不同的,其比搜查扣押传统证据更加复杂,需要面对的法律问题更多更新。为解决这些问题,美国等国家制定了相应的刑事程序法,欧盟《网络犯罪公约》规定了搜查扣押已存储的计算机数据措施,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此问题却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理论界的相关探讨也比较少。比较而言,差距是比较明显的。但相对的,这对于我国借鉴域外的先进经验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本文把研究范围限定在与计算机存储数据有关的搜查扣押,主要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来进行论述,在对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后,从搜查扣押这个角度切入,论述搜查扣押电子证据与搜查扣押传统证据之间的差异。然后结合我国搜查扣押电子证据的立法、司法境况分析侦查人员在实务当中所面临的困境。本文试图在考察域外相关法制与实务的基础上总结出对我国有益的启示,并对完善我国搜查扣押电子证据的程序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本文认为,对于电子证据的搜查扣押,原则上也应是持搜查证进行,所以对于搜查的理由、搜查证的审批、搜查扣押的范围在借鉴国外令状主义原则的基础上进行了具体的论述。对于网络服务商的权益和第三人的技术协助问题,则需在保护第三人权益和有效控制犯罪之间取得适度平衡,既要注重对网络服务商的权益保障,又要规定其相关的协助义务,以期达到揭露犯罪的目的。 电子证据的搜查扣押是一个新兴的领域,本文不顾学时浅薄,大胆论述,并非敢称提出了什么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有实质裨益的完整而严谨的解决方案,其目的在于抛砖引玉,希望出现更多对电子证据之刑事程序的论述。